2024年3月25日,新疆证监局公告,对新疆中泰化学(以下简称中泰化学)和新疆中泰(集团)(以下简称中泰集团)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经查,中泰化学及中泰集团存在未按规定披露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财务数据披露不准确的违规行为。其中,中泰化学及子公司通过直接或间接支付预付款、代垫费用等形式,向控股股东中泰集团及关联方提供资金支持,2021年至2023年累计发生金额超过80亿元,占各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分别为8.54%、21.61%和2.72%。此外,中泰化学及子公司未恰当选择贸易收入核算方式,导致2020年至2022年虚增收入及成本超过70亿元。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新疆证监局决定对中泰化学及中泰集团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本文源自金融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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