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一般规定
1、旅游景区的雷电灾害防御,应在调査地理、地质、土壤、气象、环境等条件和雷电活动规律、旅游景区特点等基础上,确定防护措施。
2、旅游景区的游道、观景平台、索道系统,电气和电子系统、游乐园(场)、水景设施,古树名木及其他空旷地带等易发生雷电灾害的场所,应在雷电灾害风险评估的基础上,采取综合防雷措施。
3、雷电灾害风险评估应符合GB/T21714.2-2014的要求。旅游景区应建立雷电监测预警系统,并制定应急预案。
4、旅游景区防雷装置每年雷雨季节前应进行安全检测。
二、电气系统和电子系统
2.1电气系统
2.1.1索道供电、驱动控制、站内安全装置、线路安全装置、索道照明等电气系统的防雷与接地应符合GB12352-2007和GB50127-2007的要求。索道站房等建(构)筑物防雷措施应符合QX/T225-2013的要求。
2.1.2室外照明系统宜采用铠装电缆或穿金属管埋地敷设。宜利用金属灯杆作为接闪器和引下线,灯杆接地电阻值应符合表1的要求。
2.1.3在独立接闪杆、架空接闪线、架空接闪网的支柱上,严禁悬挂电话线、广播线、电视接收天线及低压架空线等。
2.1.4高风险区防闪电电涌侵入和闪电感应的措施应符合GB50057-2010中4.3节的规定;中风险区防闪电电涌侵人措施应符合GB50057-2010中4.4的规定。
2.1.5高风险区和中风险区的等电位连接和屏蔽措施应符合GB50057-2010中第6章的规定。
2.1.6电气系统中电涌保护器的选择见附录A。
2.2电子系统
2.2.1景区内的电视监控系统、广播系统、售(验)票系统、紧急电话系统、停车场管理系统、信息指示等电子系统的室外部分均应在外部防护装置的保护范围内。
2.2.2电子系统的电源线、信号线在高风险区应全线采用铠装电缆或穿金属管埋地敷设。在中风险区宜埋地救设。
2.2.3电子系统的线路在不同地点进入建筑物时,宜设若干等电位连接带,并应将其就近连到环形接地体、内部环形导体或在电气上贯通并连通到接地体或基础接地体的钢筋上。
2.12.4位于高风险区和中风险区的电子系统信息技术设备(ITE)机房的屏蔽,等电位连接措施应符合GB50057-2010中第6章的规定。
2.2.5电子系统中电涌保护器的选择见附录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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