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
无论是营利性/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均需计提发展基金,否则会影响学校年检
根据《民促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六条 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民办学校应当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年度财务报告进行审计。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应当从经审计的年度非限定性净资产增加额中,营利性民办学校应当从经审计的年度净收益中,按不低于年度非限定性净资产增加额或者净收益的10%的比例提取发展基金,用于学校的发展。
因此,民办学校按规定提取发展基金,是《民促法实施条例》的要求,学校必须提取。同时,很多省份对学校的年检指标中,明确将“按照规定提取发展基金”作为年检指标,如不提取将影响学校年检。
02
无论是营利性/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均需从学费收入中提取不少于5%的学生奖助学金
根据国务院《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6〕81号))(十三)民办学校要建立健全奖助学金评定、发放等管理机制,应从学费收入中提取不少于5%的资金,用于奖励和资助学生。落实鼓励捐资助学的相关优惠政策措施,积极引导和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个人面向民办学校设立奖助学金,加大资助力度。
该项要求亦在多省份的年检指标中予以体现,该项提取不合规亦会对学校年检及办学产生影响。
03
部分地区仍要求民办学校
提取风险基金/风险保证金
根据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黄岩区促进民办教育持续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黄政办发〔2017〕152号)营利性民办学校按当年学费(保教费)收入的10%提取风险基金,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和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按当年学费(保教费)收入的6%提取风险基金。
根据山西省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县民办教育机构风险保证金提取及管理办法的通知 (临政办发〔2021〕5号)第五条 民办教育机构正常开展教学活动后的每一个年度,应当从年度学费收入中以不低于5%的比例,自建校舍的民办教育机构不低于3%的比例,继续提取风险保证金。
自建校舍进行教育教学活动的民办教育机构提取的风险保证金余额达到民办教育机构当年学费收入50%的,可不再提取。学校固定资产净值高于学校当年学费收入的民办教育机构(固定资产无抵押、贷款、外债),经批准,可不再提取风险保证金。
以租赁校舍形式进行教育教学活动的民办教育机构提取的风险保证金余额应当达到其当年学费收入后,可不再提取。
因此,如学校所在地区主管部门有关于提取风险保证金的相关要求,学校亦应按照相关规定提取相应的风险保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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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源 | 行云税务(2024-03-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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