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日报/淄博晚报/博览新闻
记者 赵晓雯
3月29日,张店区市场监管局发布《关于规范低速电动四轮车销售管理的提醒告诫书》,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
按照要求,销售者购进车辆时,做好进货检查验收工作,验明产品合格证明等产品标识。禁止销售无出厂合格证、厂名厂址、产品执行标准等违反法律法规的低速电动四轮车。禁止销售擅自改装的低速电动四轮车,禁止提供非法改装业务。
销售者售车时,应主动向购买者提供带有合格证、厂名厂址、型号规格、产品执行标准等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产品,并向购买者提供销售票据。
销售者应如实告知或明示购买者所购买电动四轮车的真实情况,如未列入工业和信息化部《道路机动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目录的低速电动四轮车,是仅限在工厂厂区、旅游景区、游乐场所区域内使用,不得上道路行驶(不得在未封闭的道路上行驶)的车辆。不得做出与实际内容不相符的虚假信息,导致客户或消费者误解的行为,以及与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允诺等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对购买行为有实质性影响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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