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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剧普法】|《江河之上》继续热播,法官再议剧中热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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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栏词

中国首部环保司法题材电视剧《江河之上》正在央视一套黄金档、爱奇艺、腾讯视频热播,该剧反映了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法治思想在人民法院的生动实践,艺术展示了近十年来我国环境资源审判工作的发展成就。

为更好发挥该剧普法效果,3月13日起开设“追剧普法”专栏,欢迎大家围绕剧情撰写剧评,普及法律知识。来稿千字以内为宜,请注明姓名、单位、联系方式,发送到邮箱:xmt@rmfyb.cn

近日,中国首部环保司法题材电视剧《江河之上》热播,全剧以环保和正义为核心,通过探讨环境保护与经济发展议题,讲述了人民法院打击污染犯罪、维护生态环境、扫黑除恶明法、探索司法改革、捍卫公共权益的故事。

该剧通过塑造一批锐意进取、敢为人先、创新果敢的法官和环保专家、公益律师,展示了近十年来我国环境资源审判工作的历程。剧中的情节就像一条不断流淌的江河,汇聚着无数个环保案件的涓涓细流。今天小编就带大家走进该剧,与大家一同探讨剧中涉及的几个环境资源法律知识。

情景一

剧中,被告人胡勇在误以为自己持有伐木证的情况下砍伐杨树206棵,构成盗伐林木罪,并需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后,环境保护庭考虑到胡勇是受误导进行伐木,根据其家庭经济状况以及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对胡勇作出从轻处罚,并允许其劳务代偿。那么,什么是劳务代偿?

劳务代偿,是指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生态环境保护民事公益诉讼中,在被破坏生态环境已无修复可能或者没有修复必要的情况下,由侵权人承担一定的生态环境公益劳动以代替金钱赔偿责任的一种替代性修复责任承担方式。开展劳务代偿是人民法院贯彻恢复性司法理念的有益探索,实践中具体包括植树造林、巡林巡河、环保法律宣传等形式,这使得生态环境的破坏者转变为守护者,既达到了惩戒和教育的目的,又体现了司法的力度与温度。其适用前提条件通常包括以下方面:1.生态环境已无法修复或没有修复必要;2.赔偿义务人确有悔罪表示,但因其经济困难或其他客观原因导致无法履行赔偿责任;3.赔偿义务人同意并申请通过替代性修复方式履行环境修复义务。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三十二条 侵权人违反法律规定故意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严重后果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 原告请求恢复原状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判决被告将生态环境修复到损害发生之前的状态和功能。无法完全修复的,可以准许采用替代性修复方式。

人民法院可以在判决被告修复生态环境的同时,确定被告不履行修复义务时应承担的生态环境修复费用;也可以直接判决被告承担生态环境修复费用。

生态环境修复费用包括制定、实施修复方案的费用和监测、监管等费用。

情景二

剧中,评估公司在为江石化工厂出具的环评报告中隐瞒了重要技术变动的风险,即硝化材料处理的事实,最终导致工厂发生爆炸,数十人受伤。那么,什么是环评?评估公司作出虚假环评报告的行为又该受到何种处罚?

环境影响评价是指对规划和建设项目实施后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预测和评估,提出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进行跟踪监测的方法与制度。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承担环境影响评价、环境监测等职责的中介组织的人员应当如实提供证明。如果中介机构、中介组织人员对于环评中的重要数据出具虚假证明文件,造成严重后果,影响环评审批决策和生态环保督察,将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剧中评估公司、辛阳恶意隐瞒、故意提供虚假监测数据的行为,不仅会妨害对污染环境行为的有效监管,增加治理成本,还会损害人民群众的环境权益,构成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条【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 承担资产评估、验资、验证、会计、审计、法律服务、保荐、安全评价、环境影响评价、环境监测等职责的中介组织的人员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提供与证券发行相关的虚假的资产评估、会计、审计、法律服务、保荐等证明文件,情节特别严重的;

(二)提供与重大资产交易相关的虚假的资产评估、会计、审计等证明文件,情节特别严重的;

(三)在涉及公共安全的重大工程、项目中提供虚假的安全评价、环境影响评价等证明文件,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

有前款行为,同时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构成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第一款规定的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出具的证明文件有重大失实,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五条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环境监测机构以及从事环境监测设备和防治污染设施维护、运营的机构,在有关环境服务活动中弄虚作假,对造成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负有责任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还应当与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其他责任者承担连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二条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存在基础资料明显不实,内容存在重大缺陷、遗漏或者虚假,环境影响评价结论不正确或者不合理等严重质量问题的,由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建设单位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对建设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接受委托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技术单位违反国家有关环境影响评价标准和技术规范等规定,致使其编制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存在基础资料明显不实,内容存在重大缺陷、遗漏或者虚假,环境影响评价结论不正确或者不合理等严重质量问题的,由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技术单位处所收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禁止从事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编制工作;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编制单位有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违法行为的,编制主持人和主要编制人员五年内禁止从事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编制工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终身禁止从事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编制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第四十五条 评估专业人员违反本法规定,签署虚假评估报告的,由有关评估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从业两年以上五年以下;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从业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终身不得从事评估业务。

第四十八条 评估机构违反本法规定,出具虚假评估报告的,由有关评估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业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情景三

七旬老人黄卫龙使用地笼网捕鱼九斤被检察院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提起公诉,被告人黄卫龙当庭辩称:“我只捕了九斤鱼啊!法官,只有九斤啊!”面对这样的处罚,老黄到底冤不冤?

非法捕捞水产品罪,是指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行为。从定义上看,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要从时间、地点、工具、方法层面认定“情节严重”。禁渔期、禁渔区、禁用的工具及方法四种情形是并列选择的关系,如果行为符合其中一种情形,数量达到情节严重程度的即可构成本罪;在数量未达到严重程度的情况下,依据相关司法解释,禁渔期+禁用工具或者禁用方法、禁渔区+禁用工具或者禁用方法,也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

因此,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在认定过程中,除了根据数量、金额定罪外,还有“四个禁”,即禁渔区、禁渔期、禁用工具和禁渔方式。只要在禁渔区或禁渔期内使用禁用渔具进行捕捞作业,无论渔获物数量多少、种类如何,都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庭审中,黄卫龙承认使用了地笼网多次进行捕鱼的事实,符合在禁渔期内使用禁用工具捕鱼的这一情形,破坏渔业生态资源、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 【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 禁止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行捕捞。禁止制造、销售、使用禁用的渔具。禁止在禁渔区、禁渔期进行捕捞。禁止使用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捕捞的渔获物中幼鱼不得超过规定的比例。在禁渔区或者禁渔期内禁止销售非法捕捞的渔获物。

重点保护的渔业资源品种及其可捕捞标准,禁渔区和禁渔期,禁止使用或者限制使用的渔具和捕捞方法,最小网目尺寸以及其他保护渔业资源的措施,由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 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在禁渔区或者禁渔期内销售非法捕捞的渔获物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进行调查处理。

制造、销售禁用的渔具的,没收非法制造、销售的渔具和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 在内陆水域,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的“情节严重”,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定罪处罚:

(一)非法捕捞水产品五百公斤以上或者价值一万元以上的;

(二)非法捕捞有重要经济价值的水生动物苗种、怀卵亲体或者在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内捕捞水产品五十公斤以上或者价值一千元以上的;

(三)在禁渔区使用电鱼、毒鱼、炸鱼等严重破坏渔业资源的禁用方法或者禁用工具捕捞的;

(四)在禁渔期使用电鱼、毒鱼、炸鱼等严重破坏渔业资源的禁用方法或者禁用工具捕捞的;

(五)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重处罚:

(一)暴力抗拒、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务,尚未构成妨害公务罪、袭警罪的;

(二)二年内曾因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受过行政处罚的;

(三)对水生生物资源或者水域生态造成严重损害的;

(四)纠集多条船只非法捕捞的;

(五)以非法捕捞为业的。

实施第一款规定的行为,根据渔获物的数量、价值和捕捞方法、工具等,认为对水生生物资源危害明显较轻的,综合考虑行为人自愿接受行政处罚、积极修复生态环境等情节,可以认定为犯罪情节轻微,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作为犯罪处理。

来源: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

作者:苗振钢 彭祥青

编辑:邢天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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