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上海铁路运输法院(以下简称“上铁法院”)审结了一起地铁站台抢跑撞人纠纷案,李某、王某两人同时在地铁站抢跑冲门,意外相撞致王某摔倒骨折。最终,李某被判赔偿王某各项损失总计119657.66元。
据上铁法院介绍,某日上午,李某与王某各自从上海地铁17号线下车,打算换乘不远处同站台的2号线。
此时,2号线的关门警示灯已经开始闪烁,提示车门即将关闭。见此情形,两人都开始奔跑,试图在车厢门关闭之前进入车厢内。
在车门前,两人发生了身体碰撞,导致王某站立不稳摔倒在地。
经医生诊断,王某股骨颈骨折、肱骨上端骨折。
现场监控画面(图源:上海铁路运输法院)
不久后,王某诉至上铁法院,请求判决李某赔偿医疗费等损失共计人民币333763.65元,并要求地铁公司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对此,被告李某辩称,王某的摔倒与自己无关,不同意全部诉讼请求。
地铁公司辩称,已对王某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不同意全部诉讼请求。
上铁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与王某违反《上海市轨道交通乘客守则》,同时在地铁站台奔跑抢门,因发生身体接触导致王某摔倒受伤,双方对此均有过错。
因此,结合本案情况,法院认定对于王某受到的损害,李某、王某应分别承担50%的责任。
事发现场并未发现有水渍等湿滑情形,被告地铁公司已经尽到了合理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故对于原告要求被告地铁公司承担补充责任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法院不予支持。
最终,法院判决李某赔偿王某各项损失总计119657.66元。
上铁法院民事审判庭三级法官郑岗表示,本案中的关键证据是地铁公司提供的两段现场监控录像。承办法官通过多方比对、逐帧分析,排除了李某从背后撞倒王某的可能,准确认定双方当事人是在共同奔跑中发生相互接触导致原告摔倒,为公平合理界定双方过错和责任提供了事实依据。
宁等一列车
不抢一扇门
千万别再冲上地铁了!
来源:上海铁路运输法院、新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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