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
区市场监管局查处了
一起商业诋毁案件
该案为区市场监管局近年来首起
案件详情
区市场监管局接到老婆大人品牌方举报,有人在门口张贴含虚假信息的公告,相关公告已在微信公众号、抖音等平台传播,使消费者认为是老婆大人官方发布,品牌存在信任危机、倒闭危机,引发了消费者的情绪恐慌,会员卡退卡12.5万余张,直接经济损失达250余万元。
据消费者反映,其本来是“老婆大人”零食店忠实客户,事件发生后不敢再充值。
为使得消费者能够放心消费
同时维护企业合法权益
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
立即展开行动
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在品牌授权到期后实际已重新选择了同业合作方,但依旧在门头、门面玻璃贴纸、价格签、购物袋、购物篮等使用“老婆大人”字样和图形logo。执法人员立即下达了整改通知。当事人以遮挡、拆除“老婆大人”标记等方式进行了整改。
此外,当事人在店内外张贴上述两份含不实、误导性内容的公告,对“老婆大人”市场形象、品牌价值造成不利影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当事人涉嫌侵犯注册商标、商业诋毁。区市场监管局依法责令改正,并处100000元罚款。
老婆大人品牌方特意送上锦旗,感谢区市场监管局为维护市场公平竞争作出的贡献。
科普一课
什么是商业诋毁?
商业诋毁是指经营者自己或利用他人,通过捏造、散布虚伪事实等不正当手段,对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信誉进行恶意的诋毁、贬低,以削弱其市场竞争能力,并为自己牟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
商业诋毁的认定及
表现形式
一、商业诋毁的认定
1.商业诋毁必须有捏造并散布虚假事实的行为。
2.商业诋毁行为损害竞争对手的利益。
3.商业诋毁行为要求诋毁者主观上存在故意。
4.商业诋毁行为的后果使被诋毁者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受到侵犯。
二、商业诋毁的表现形式
1.利用散发公开信、召开新闻发布会、刊登对比性广告、声明性广告等形式,制造、散布贬损竞争对手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的虚假事实。
2.在对外经营过程中,向业务客户及消费者散布虚假事实,以贬低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诋毁其商品或服务的质量声誉。
3.利用商品的说明书,吹嘘本产品质量上乘,贬低同业竞争对手生产销售的同类产品。
4.唆使他人在公众中造谣并传播、散布竞争对手所售的商品质量有问题,使公众对该商品失去信赖,以便自己的同类产品取而代之。
5.组织人员,以顾客或者消费者的名义,向市场监管部门做关于竞争对手产品质量低劣、服务质量差、侵害消费者权益等情况的虚假投诉,从而达到贬损其商业信誉的目的。
商业诋毁行为的
法律后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三条 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十一条规定损害竞争对手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消除影响,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三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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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遇上述情形
可向区市场监管局进行举报哦
来源:萧山市场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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