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证明对方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从而撤销仲裁裁决?
作者 | 李舒 唐青林 袁惠
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
阅读提示
《仲裁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但实践中,对于认定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工程裁决的证据,实际存在一定困难。本文分享一则案例,就何种情形属于对方当事人隐瞒证据,仲裁裁决应予撤销进行分析,供读者参考。
裁判要旨
一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存在过错,其应举证证明其履行义务符合约定的证据,而其在仲裁程序中应予举证的证据并未提交,属于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仲裁裁决应予撤销。
案情简介
一、一汽富维公司与艾特莱尔公司就纯水设备系统改造,签订了《设备买卖合同》、《技术协议》、《纯水设备改造合同补充协议》。
二、后协议履行过程中产生争议,艾特莱尔公司向长春仲裁委申请仲裁,请求一汽富维公司向其支付货款及违约金。仲裁过程中,一汽富维公司提出反请求,请求艾特莱尔公司支付违约金并赔偿损失。长春仲裁委作出长仲裁字【2019】第1136号裁决,部分支持了双方的仲裁请求和反请求。其中,长春仲裁委未支持一汽富维公司赔偿损失的请求。
三、2020年6月17日,一汽富维公司向长春中院申请撤销长春仲裁委作出长仲裁字【2019】第1136号裁决。其理由是:1.被申请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2.仲裁庭有枉法裁决的行为。
四、长春中院支持了一汽富维公司的申请,裁定撤销长春仲裁委作出长仲裁字【2019】第1136号裁决。
裁判要点
《仲裁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
本案中,双方就纯水设备系统改造所签订的协议履行产生争议。仲裁中,艾特莱尔公司隐瞒了《产品总图》、《产品安装使用说明书》、《发货清单》、《质量证明书(合格证)》、《工艺流程图》、《设备工艺安装图》、《安装调试工作记录》、《电气控制图》、《平面布置图》、《活性炭罐体刨面图》、《设备操作说明书》、《设备使用培训记录》等文件,以上文件对仲裁庭的事实认定及法律适用产生重要影响,将影响仲裁庭对双方当事人的权责认定。艾特莱尔公司负有举证义务,却未提交上述文件,导致仲裁庭作出的仲裁裁决有违公正。故一汽富维公司申请撤销该仲裁裁决时,长春中院支持了其申请,裁定撤销长春仲裁委作出长仲裁字【2019】第1136号裁决。
实务经验总结
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唐青林律师、李舒律师的专业律师团队办理和分析过大量本文涉及的法律问题,有丰富的实践经验。大量办案同时还总结办案经验出版了《云亭法律实务书系》,本文摘自该书系。该书系的作者全部是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战斗在第一线的专业律师,具有深厚理论功底和丰富实践经验。该书系的选题和写作体例,均以实际发生的案例分析为主,力图从实践需要出发,为实践中经常遇到的疑难复杂法律问题,寻求最直接的解决方案。
1. 证明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实际涉及的是举证责任问题以及证据的持有情况问题。如当事人持有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却未在仲裁过程中提交,会影响仲裁庭的事实认定及法律适用,所作出的仲裁裁决有违公正,该仲裁裁决应予撤销。
2.需注意的是,并非对方当事人未提交的所有证据均可作为撤销仲裁裁决的理由,只有对方当事人隐藏的证据对案件事实的认定及法律适用至关重要,足以影响公正裁决,才可以此为由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我国并不是判例法国家,本文所引述分析的判例也不是指导性案例,对同类案件的审理和裁判中并无约束力。同时,尤其需要注意的是,司法实践中,每个案例的细节千差万别,切不可将本文裁判观点直接援引。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律师对不同案件裁判文书的梳理和研究,旨在为更多读者提供不同的研究角度和观察的视角,并不意味着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律师对本文案例裁判观点的认同和支持,也不意味着法院在处理类似案件时,对该等裁判规则必然应当援引或参照。)
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
第五十八条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一)没有仲裁协议的;
(二)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的;
(三)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
(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
(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
人民法院认定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裁定撤销。
第五十九条当事人申请撤销裁决的,应当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第六十条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撤销裁决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撤销裁决或者驳回申请的裁定。
法院判决
以下为法院在裁定书中“本院认为”部分对该问题的论述:
长春中院审理时认为:
申请人现在主张的被申请人未予在仲裁程序中提交的证据中存在影响仲裁庭认定本案基本事实的证据。鉴于双方当事人在合同履行的过程中已经发生纠纷,存在设备安装后影响正常运转的问题,如果没有产品总图及安装流程图等证据,会影响仲裁庭的事实认定及法律适用,从合同履行过程中签订的补充协议可知,被申请人一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存在过错,其应举证证明其履行义务符合终验收条件的证据,而被申请人一方在仲裁程序中应予举证的证据并未提交,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
案件来源
长春一汽富维高新汽车饰件有限公司与长春艾特莱尔环保设备有限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民事裁定书【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吉01民特12号】
以下为本书作者在写作时检索的另外5个案例,分别对应5种因隐瞒证据导致仲裁裁决被撤销的情形,供读者参考。
案例1:奎屯西部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与奎屯杰嘉商贸有限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新02民特1号】
克拉玛依中院审理时认为,根据双方在仲裁过程中提交的证据及仲裁庭调取的证据,案外人奎屯立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会计王红的证言、原始记账凭证、银行的付款《业务回单》与申请人奎屯西部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的提交的原始记账凭证一致,均能证明涉案180万元系奎屯杰嘉商贸有限公司代案外人奎屯立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奎屯西部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支付的货款,奎屯杰嘉商贸有限公司的仲裁主张和请求与上述证据及双方当事人在仲裁过程中提交的其他证据存在明显冲突的情况下,有责任和义务进一步提供证据证实其主张。奎屯杰嘉商贸有限公司作为依法成立的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法人组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的有关规定,应当具有完整、真实的财务制度及会计凭证和账簿,具体到本案,奎屯杰嘉商贸有限公司收到案外人奎屯立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的180万元,后其向奎屯西部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支付180万元,上述款项的性质是代付款、货款还是预付款,奎屯杰嘉商贸有限公司应当在仲裁过程中提交其原始会计记账凭证和账簿,以供仲裁庭公正裁决,奎屯杰嘉商贸有限公司的原始会计记账凭证和账簿由其自己掌控,是涉案180万元性质最直接、客观和真实的证据,其在仲裁程序中没有提交,应认定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该仲裁裁决应当被依法撤销。
案例2:青岛城市发展集团有限公司、青岛东盛房地产综合开发公司等民事裁定书【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青撤字第7号】
青岛中院审理时认为,在本案仲裁中,被申请人未全部提交相关的房屋的拆迁资料以及代为收取相关拆迁安置置换费的证据,可以认定在本案在仲裁过程中,被申请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该仲裁裁决应予撤销。综上,青岛仲裁委员会在青仲裁字(2012)第294号裁决中仲裁程序存在不妥之处,依法应予撤销。
案例3:赵继伟、承德市避暑山庄管理处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冀08民特53号】
承德中院审理时认为,本案系租赁协议纠纷,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自2007年至2015年期间签订多份《热河冷饮商业摊位经营协议》,但被申请人只向仲裁庭提供了《2015年热河冷饮摊位经营协议》,之前双方签订的协议没有提供,使仲裁庭不能准确查明2007年至2015年双方签订的多份合同的内在联系、缔约目的,导致仲裁委员会仅依据2007年度和2015年度两份租赁协议作出裁决;由于被申请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构成撤销仲裁裁决的法定情形;故申请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案例4:常州市武进湖塘降子织布厂常州市科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销仲裁裁决民事裁定书【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苏04民特26号】
常州中院审理时认为,2016年10月25日,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作出(2016)苏0412民初5702号民事判决,该判决载明科豪公司在庭审中陈述称,李忠伟借用该公司资质承建了降子布厂的工程。科豪公司掌握该判决书,却没有向仲裁庭提交,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综上,对降子布厂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主张,本院予以支持。
案例5: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省分公司与徐春风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审民事裁定书【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松民二初字第4号】
松原中院审理时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关于“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5)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撤销仲裁裁决”的规定,争议双方当事人在仲裁期间,有义务如实向仲裁庭陈述事实并如实提供足以影响本案公正裁决的相关证据。本案在仲裁时,徐春风否认其曾到前郭县医院就诊,隐瞒了其就诊时由前郭县医院向其出具的胃镜检查报告单原件及病理报告,足以影响仲裁庭对本案的公正裁决。
*此处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为作者完成文章写作时所在工作单位。
作者简介:
唐青林律师,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法学硕士学位,曾先后在农业部、律师事务所从事法律相关工作20年。北京大学国际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研究员、最高人民法院诉讼服务志愿专家(2023-2028)、北京市律师协会第十一届公司法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北京外国语大学法学院研究生校外导师。中国民主建国会会员。美国国务院国际领导者访问项目(International Visitors Leadership Program,简称IVLP)访问专家(知识产权方向)。
唐青林律师擅长重大疑难案件诉讼与仲裁、公司法(公司诉讼和公司治理、公司并购重组)、知识产权法(商业秘密)、刑事辩护(主要包括金融犯罪、公职人员犯罪、企业家犯罪)。
唐青林律师公司法领域在中国法制出版社出版过《公司保卫战》《公司控制权争夺战》等十多本法律实务著作,在商业秘密领域出版过《商业秘密案件裁判规则》等三本著作,办理过39起在各高级法院和最高法院审理的案件并获得令人满意的结果。
唐青林律师长期关注公职人员犯罪、企业家犯罪领域研究。办理了大量涉及公职人员和企业家犯罪的案件。在北京大学出版社和中国法制出版社出版过四本刑事辩护领域的法律实务著作,包括《企业家刑事法律风险防范》(MBA、EMBA教材),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年出版;《企业家刑事法律风险防范》(MBA、EMBA教材),中国法制出版社2017年出版;《职务犯罪难点要点剖析——程序辩护卷》(主编)中国法制出版社,2024年出版;《职务犯罪难点要点剖析——定罪卷》(主编)中国法制出版社,2024年出版。
唐青林律师作为法律专家嘉宾受邀参加CCTV法制专题节目“大家看法”节目,对相关法律事务进行点评,唐青林律师多次被《新华社》《人民网》《知识产权报》、《科技日报》《民主与法制时报》《中华英才》《企业观察报》、《中国贸易报》等全国专业性媒体广泛报道。
唐青林律师曾经在《法学研究》和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发表论文,在北大出版社出版的《企业家法律防范风险》2008年起连载于《法制日报•周末版》。
李舒律师,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从事法律工作十余年,先后任某上市公司法律事务负责人、国内知名律师事务所律师合伙人。
李舒律师擅长处理公司法律事务(含公司常年顾问、公司改制和控制权争夺等)、商事争议解决(含诉讼和仲裁)、强制执行与资产处置、金融与投融资、破产重整等领域的法律事务。执业以来,曾为数十家中外大型金融机构和商业企业提供法律服务,尤其擅长从实现委托人商业利益最大化的角度就疑难复杂案件提出整体解决方案,参与办理各类案件总金额达数百亿元。
李舒律师对公司、金融、借贷、担保、执行及刑民交叉等领域有长期而深入的研究,已经出版的著作包括主编《担保纠纷疑难问题及诉讼实战指南》《财产保全与强制执行》《公司诉讼疑难法律问题解读》等。
李舒律师在其长期关注的民营企业家权利保护领域和涉民营企业家财产纠纷和处置等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的整体解决方面,对相关法律问题和司法政策有系统而深入的研究,并有诸多成功案例,2019年在中国法制出版社出版了《民企产权保护政策汇编与解读》。
李舒律师与国内外媒体长期保持友好合作关系,并就诸多法律实务问题接受数十家国内外著名媒体采访,曾受邀在清华大学、人民大学、南开大学、北京交通大学、北京仲裁委员会、中国华融、际华集团等机构为各界讲授法律实务课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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