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政府专职消防队伍依法承担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工作,是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的重要补充,是我省消防救援力量体系重要组成部分。2023年10月,国家十三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全面推进地方政府专职消防队伍建设发展的意见》,明确了政府专职消防队伍的建设责任、管理教育、执勤训练、综合保障等内容。一起来看下重点内容。
《意见》内容摘编
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应急救援队伍建设的重要指示精神,落实党的二十大报告要求,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应急管理及消防工作改革部署,顺应人民群众对消防安全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新期待,坚持职业化、专业化、规范化发展方向,因地制宜、与时俱进,积极推动地方政府专职消防队伍建设制度创新,充分发挥其作用,全面提高城乡火灾防控和综合应急救援能力,为人民群众安居乐业和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安全保障。
落实建设责任
加强组织领导
地方有关部门应将地方政府专职消防队伍建设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省级消防救援机构应会同有关部门提请省级政府制定出台本省(区、市)政府专职消防队伍建设意见或办法; 市、县级政府制定实施方案。
明确建队责任
地方市县两级党委政府应按照国家规定,根据当地经济发展和消防工作需要建立地方政府专职消防队,加强城市灭火救援力量建设,推动乡镇政府专职消防队建设,健全乡镇农村灭火救援力量体系,并根据灭火救援需要,按照国家标准配备人员装备,落实保障措施。
加强管理教育和执勤训练
明确管理体系
各地消防救援机构负责地方政府专职消防队伍建设管理指导,并将其纳入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执勤体系,统一调度指挥。城市、县城建成区内的地方政府专职消防队伍由当地消防救援机构管理,经消防救援机构评估达标的乡镇政府专职消防队可以由当地消防救援机构管理。地方政府专职消防员为专职从事火灾扑救、应急救援,并拓展从事其他消防安全工作的人员,宜单独编队。
严格执勤训练
地方政府专职消防队伍建设应坚持职业化、专业化特点,坚持战斗力标准,建立完善地方政府专职消防队伍执勤备战、业务训练和灭火救援等机制,强化训练演练和灭火救援准备,严格落实安全防事故工作措施,并定期组织地方政府专职消防员到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跟班轮训。
完善综合保障机制
落实经费保障
地方政府专职消防队伍经费由地方财政保障并负责管理,地方财政部门应会同消防救援机构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队伍经费管理办法。
合理确定薪酬标准
地方有关部门应结合地方政府专职消防员高风险、高负荷、高压力的职业特点,参考人力资源市场相关职业工资价位,合理确定工资、津贴、补贴、奖金等薪酬待遇。鼓励有条件的地区为达到一定工作年限的地方政府专职消防员发放离队安置费。
落实社会保险和职业健康保障
用人单位应按规定为地方政府专职消防员缴纳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工伤、失业等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按当地政策规定为符合条件的地方政府专职消防员发放住房补贴;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按照灭火救援和训练演练工作需要购买人身意外伤害、补充医疗保险等商业保险。落实岗前、在岗、离岗、应急职业健康检查,建立职业健康档案。
拓展职业发展空间
鼓励地方政府专职消防员参加各类职业技能培训。用人单位应建立工作机制,可安排达到一定工作年限、符合条件的地方政府专职消防员培训后转岗。
建立激励机制
地方有关部门应为符合相应条件的地方政府专职消防员优先办理落户、子女入学入托和保障性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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