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
战国时代偏居西陲的的秦国,之所以能在孝公重用商鞅、实行变法之后由弱至强,其根本奥秘大抵在于商鞅变法,以强暴手段在秦国建立小农个体家庭,并由此而建立了中央集权的封建专制制度,这说明秦国小农家庭在战国秦史中,有着不可低估的历史影响。
一、将母邗沟上,留家白邗阴
商鞅变法之前,长期与西戎杂处的秦国,还是“戎翟之教,父子无别,同室而居”,社会组织的基本形式尚为父权家长制大家族,实行财产家族所有制,采取“同室而居”的生活方式,个人还不能从家族的统治下解脱出来,因而秦国统治者就不可能对其社会的各个部分发生同等的统治作用。
商鞅决定通过强制手段来改变这种家庭形态。他首先发布法令,禁止父子兄弟同住,强迫他们分开居住,形成了个体家庭。
他还采取了经济制裁措施,对于有两个以上儿子的家庭,加重了税收负担。他通过法律鼓励人们从事农业和纺织业,以增加粮食和丝绸的产量。对于那些没有收入的人,他采取了强制措施,让他们参与劳动以摆脱贫困。
国家还通过组织人民成立什伍制来管理这些个体家庭,实行统一的统治和权威。这样,秦国的统治者能够对这些众多但又孤立、分散脆弱但又利益雷同的个体小农家庭进行平均的统治。
商鞅变法导致了秦国家庭形态的变化,从大家族向个体家庭的转变。这种变化并非是因为财富积累或商品经济的冲击,而是通过强制措施实现的。
这个过程中,国家扮演了重要角色,通过法律和经济手段推动了家庭结构的变革。这种变革对秦国的社会和政治产生了深远影响,为后来的统一中国奠定了基础。个体家庭形态的建立也是为了驱民“耕战”,秦国的个体小农家庭从形成之初就带有非经济意义,出现了畸形状态。
《商君书慎法》记载:“今欲驱其众民,与之孝子忠臣之所难。”
商鞅变法对小农个体家庭的扶植,并不仅仅是为了壮大秦国的经济力量,更重要的是要迫使其“亲上死制”,“入使民属于农,出使民壹于战”。
秦国小农个体家庭的产生,不过是秦国统治者为了获得更多强悍善战的“耕战之士”,从而将个人从父权家长制的大家族中解脱出来的强秦国策而已。
秦国个体家庭形态的发展,还受到了土地分配制度的影响。根据《商君书·境内》的记载,秦国实行了一种土地分配制度,即将土地分为五等,每等分配相应的田地给不同级别的军功获得者。
这种土地分配制度使得个体家庭在秦国得以发展壮大。军功获得者通过战争获得了土地和劳动力,他们可以依靠庶子的劳动来耕种田地,从而获得丰收。他们的家庭经济得到了稳定的发展,同时也为秦国提供了更多的兵源和经济支持。
然而这种个体家庭的发展也存在一些问题。个体家庭的发展主要依赖于战争和军功,这使得秦国的社会结构过于军事化,军人和战争成为社会的核心。
其次,个体家庭的发展也导致了土地的分散和不平均,富人得到了更多的土地和劳动力,而贫穷的农民则面临土地匮乏和劳动力不足的问题。
二、乌生秦氏家,不从秦氏栖
尽管个体家庭在经济上得到了一定的发展,但个体家庭的发展主要依赖于战争和军功,导致社会过于军事化,同时也导致了土地的分散和不平等。任何时代的家庭都是它所处时代的社会缩影。秦国家庭也以缩影的形式,反映了战国后期秦王朝严厉刻薄的专制主义统治。
秦国的家庭形态,其主宰结构是父权家长的统治方式。父权的统治与国家的专制政治统治密切结合。如果为父者欲砍去亲儿子的脚,他的下场仅仅是远徙他处,这一惩罚不但得到了官吏的首肯,而且按法执行,这种不公正的法律判决保证父权在家庭中的统治地位。
秦国的家庭结构中还存在着一种严厉的父权统治,被称为“家罪”。根据秦简的记载,如果父亲杀伤他人或奴妾,而父亲死后子女告发了他,那么这种罪行不会受到惩罚。商鞅对于政权和父权的联系看得很透彻,他认为国家的治理就是要打破家族的权力,打破官员的强权。
如果说秦国家庭中的父权制度只是一种统治方式,那么,父权家长对家庭成员实行的“出分”和“出赘”的权力,则是家庭结构及其功能的进一步体现。父权家长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将家庭成员分配到不同的地方,或者将他们嫁娶给他人,这样就能够更好地控制和管理家庭成员,维护家族的利益。
秦国家庭中的“出分”和“出赘”现象,并不是在其发展过程中产生的分化和再作现象,而是商鞅将家族分割为兄弟父子分居、各自管理财产的个体家庭的变革措施。这种措施是在父权家长统治的形式下持续进行的。
由于秦国家庭具备着“急耕战之实”,以军功来获得发展家庭经济的条件,以父权统治方式对家庭成员实行“出分”和“出赘”诸项历史特点,所以它们作为普遍的社会生活的组织形式,在战国泰代的社会现实生活中有着更广泛的体现。
在家庭与个人的伦理关系和情感关系上,战争的影响和对私有财富的贪欲,导致了秦国家庭关系的冷酷和无情。“苟有利焉,不顾亲戚兄弟”,即使是一家之人,在对待利益的问题上也视同陌生之人相争不让。
三、秦家尚荷法,四海怨商君
阶级社会中的家庭关系,绝非后世庸人所想像的那般温情脉脉,其“弟兄相狱,亲戚相忍”的酷情景在家庭关系中体现得异常烈。秦国家庭中每一个成员,在通过家庭来认识自己的社会地位时,在个人自尊心的满足、个人信心和个人力量的体现方面,就只有通过残酷的战争和激剧的逐利过程才能得以体现。
《商君书慎法》记载:“国不农,则与诸侯争权,不能自持也,则众力不足也。夫民之亲上死制也,以其日暮从事于农”。
这大抵是秦国统治者所力求的理想家庭和典型个人,是秦人既勇猛刚烈、但又残忍酷暴的旷悍性格形成的心理基础和社会前提。
与东方六国的个体小农家庭比较,秦国家庭形态可谓是一种不太正常的家庭形奋。本来,秦始皇统一中国后,应从长远计,给小农个体家庭一段休养生息、轻福薄赋的时间,使其从战争动乱中把自己正常的经济职能恢复起来、发展起来。
《汉书·贾谊传》记载:人“家富子壮则出父,家贫子壮则出赘”。
但是,刻薄算恩、尚法酷刑的泰始皇,反而利用了他一统天下后的条件和威权,将“非父兄以能用也”的秦国家庭形态,扩大、膨胀至当时归附、隶属于其专制统治下的六国小农家庭上面,造成了“人与之为怨、家与之为雏”的鼎沸乱局。
几乎在秦王朝的每一年中,不是兴摇作役,就是迁徙民居,小民百姓从来不得休息。且不说小农家庭经济的正常营生,就连现状的维持亦属难事。
秦国孝公时代的商鞍变法,以法制的暴力手段,将父权家长制大家族分解、割裂为父子兄弟分居异财的个体小家庭,本来就是建立了一种比之更高级、更优越的社会形式。
不过,这个重视耕战、重刑尚法的专制国家,并未能够完全把那些众多、分散的个体小家庭包容在自己的统治关系之中,使其获得发展、再生的温度和土壤。
在秦王朝统一六国之后,严酷的君主专制统治,便把秦国家庭形态中的某些非正常的因素,扩大、发展至遍布于中原大地上的无数个体家庭头上,使社会对家庭的包容能力完全丧失,家庭作为联系个人与社会的中介作用也因此废弃。
结语
随着家庭成员关系逐步地淡漠和生疏,秦王朝国柞的末日也就随之降临了,秦王朝的速亡不仅仅是在于它的重刑苛法和苛赋繁役,而且更重要的是它作为一个封建国家,与作为它存在基础的个体家庭形态之间的正常关系的崩溃和瓦解。
参考文献:
《魏户律》
《为更之道》
《商君书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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