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江荣卿:“涉外法治”扩大我国法院涉外民事案件管辖权(上)——法定管辖
作为国家对外关系涉外法律法规实施和适用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民事诉讼法涉外编对于平等保护中外当事人合法权益,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一流营商环境,保障“一带一路”高质量共建,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具有重要意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3修正)》(“民诉法(2023修正)”),重点修改完善了民诉法涉外编,尤其是在民诉法管辖一般性规定基础上,较大幅度修改了民诉法涉外管辖专门规定,摈弃司法消极论,构建符合我国国情的积极管辖权制度,在遵守国际法的前提下,充分利用我国司法资源维护我国海外利益,打造国家司法竞争力。
涉外民事案件的法定管辖,包括一般地域管辖、特殊地域管辖、专属管辖和集中管辖。
一、我国法院涉外民事案件的特殊地域管辖
地域管辖包括一般地域管辖和特殊地域管辖。一般地域管辖,即属地管辖,依据民诉法(2023修正)第二十二条规定遵循“原告就被告”原则。特殊地域管辖则由法院以具体案件与特定地点的连结为依据行使管辖权。民诉法(2023修正)第二十四条至三十三条规定了合同纠纷,保险合同纠纷,票据纠纷,公司设立、确认股东资格、分配利润、解散等纠纷,铁路、公路、水上、航空运输和联合运输合同纠纷,侵权行为纠纷,铁路、公路、水上和航空事故请求损害赔偿纠纷,船舶碰撞或者其他海事损害事故请求损害赔偿纠纷,海难救助费用纠纷,共同海损纠纷的特殊地域管辖。
民诉法(2023修正)涉外编规定了涉外民事案件的特殊地域管辖,第二百七十六条明确了涉外民事案件特殊地域管辖的前提是无法适用一般地域管辖,也即被告在我国没有住所,并从以下两方面扩大了我国法院涉外民事案件的特殊地域管辖。有必要指出的是,根据民诉法(2023修正)第二百七十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进行涉外民事诉讼,适用本编规定。本编没有规定的,适用本法其他有关规定”,因此,涉外民事案件的特殊地域管辖应优先适用民诉法第二百七十六条规定。
(一)管辖案件类型从“合同纠纷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扩充到“涉外民事纠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2修正)》(“民诉法解释(2022修正)”)第五百二十条明确了何为涉外民事案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涉外民事案件:(一)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是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或者组织的;(二)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的经常居所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的;(三)标的物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的;(四)产生、变更或者消灭民事关系的法律事实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的;(五)可以认定为涉外民事案件的其他情形。”需要注意的是,民诉法(2023修正)第二百七十六条排除了“涉外身份关系诉讼”的适用。因此,涉外身份关系诉讼应适用民诉法(2023修正)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关于管辖的一般性规定建立管辖。
(二)建立了六个特定管辖连结点,增设了“适当联系”作为普通管辖连结点
民诉法(2023修正)第二百七十六条采取“特定依据+兜底条款”的模式,第一款建立了“合同签订地、合同履行地、诉讼标的物所在地、可供扣押财产所在地、侵权行为地、代表机构住所地”六个特定管辖连结点,第二款增设“适当联系”作为普通管辖连结点。依据特别法优先适用原则,第一款特定管辖连结点优先于第二款普通管辖连结点适用,在无特定管辖连结点时,可以通过普通管辖连结点建立管辖。需要指出的是,民诉法(2023修正)虽未进一步规定何谓“适当联系”,有待司法实践不断丰富完善,但从文义解释上,“适当联系”既不应等于美国的“最低限度联系”,也不应等于民诉法第三十五条的“实际联系”,其开放性和延展性大于、优于“实际联系”而小于、劣于“最低限度联系”。换言之,“适当联系”不仅包括与特定管辖连结点具有相当性的联系因素,也包括对我国主权、安全、发展利益的维护等重要考量,强调实施管辖的必要性、适度性与合理性,适度扩张我国司法保护性管辖。
二、新增两类我国法院涉外民事案件的专属管辖
专属管辖是指我国法院对某些涉外民事案件享有独占排他的管辖权。涉外民事案件受中国法院专属管辖意味着排除外国法院的管辖。与其他管辖相比,专属管辖具有优先性、排他性与强制性。因此,民诉法解释(2022修正)第五百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属于中国法院专属管辖的案件,当事人不得协议选择外国法院管辖”。但涉外民事案件受中国法院专属管辖并不意味着排除当事人协议选择仲裁管辖。民诉法解释(2022修正)第五百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属于中国法院专属管辖的案件,当事人不得协议选择外国法院管辖,但协议选择仲裁的除外。”
民诉法(2023修正)第二百七十九条新增公司设立、解散、清算、决议效力等涉外民事纠纷,及基于审查授予的知识产权无效涉外民事纠纷由中国法院专属管辖。原因在于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拟制人格、知识产权的审查授予皆来源于国家公权力的确认,关乎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因此,《民事案件案由规定(2020)》与企业、公司、合伙企业有关的案由第248至第288中与此相当的涉外民事案件,皆应接受中国法院的专属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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