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2日,新京报记者了解到,贵州贵酒集团有限公司以侵害商标权为由,起诉上海贵酒股份有限公司(证券简称“岩石股份”,以下简称“上海贵酒”)等五被告,索赔1亿元。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已受理此案。
根据上海贵酒公告,贵州贵酒集团有限公司于2024年2月起诉贵州高酱酒业有限公司、上海贵酒、上海天青贵酿贸易有限公司、上海贵牌有限公司南京鸣羊街分公司、上海贵牌有限公司。
原告贵州贵酒认为,贵州高酱酒业有限公司、上海贵酒生产的系列产品,在瓶身、酒盒等显著位置突出使用“上海贵酒”标识,与原告注册商标“贵”构成相同。“上海贵酒”构成在相同商品上使用与原告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构成对原告“贵”商标专用权的侵害。上海天青贵酿贸易有限公司、上海贵牌有限公司南京鸣羊街分公司作为侵权产品的销售商,与上述生产商共同实施生产、销售等侵权行为。上海贵牌有限公司作为上海贵牌有限公司南京鸣羊街分公司的总公司,也应承担赔偿责任。
工商信息显示,贵州贵酒系洋河全资控股公司;上海贵酒分别持有贵州高酱酒业有限公司、上海天青贵酿贸易有限公司52%、100%股份。
贵州贵酒请求法院判令上述五被告立即停止侵害原告享有的相关注册商标专用权,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共计1亿元。
上海贵酒对此表示,该诉讼尚未开庭,公司暂无法判断该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贵州贵酒与上海贵酒之间的“贵”商标纠纷案,可追溯到2020年。彼时,南京中院受理贵州贵酒诉上海贵酒酒业销售有限公司、贵州贵酿、上海贵酒、苏宁易购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并于2021年7月作出一审判决。贵州贵酒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根据南京中院2023年6月的重审判决书,贵州贵酿被判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侵害原告贵州贵酒相关商标专用权,并赔偿原告150万元;上海贵酒酒业销售有限公司、上海贵酒云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上海贵酒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新京报记者 / 秦胜南
编辑 / 李严 张明璇
校对 / 卢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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