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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生育慰问是否只限女性会员享受?男性会员是否可以享受?
根据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关于印发《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办法》的通知(总工办发〔2017〕32号)文件规定“工会会员结婚生育时,可以给予一定金额的慰问品。”,这里并未规定仅限女会员生育可以慰问,就文义理解,与结婚一样不分男女,因此男会员也可以享受所在单位基层工会的生育慰问。
上海市总工会《关于基层工会做好第三胎生育有关慰问事项的通知》(沪工总财﹝2021﹞176号)文件明确:“基层工会使用工会经费做好第三胎生育慰问有关事项:1.基层工会在会员生育第三胎时可给予实物慰问,慰问标准不低于第二胎,各单位根据实际,经相关民主程序确定。2.生育第三胎的父母双方均可在各自单位工会享受慰问。3.慰问支出2021年在“职工活动支出——其他活动支出”中列支,2022年1月1日起在“职工活动支出——会员活动支出”中列支。4.加强财务监督,规范报销程序。”
广东省总工会在回复问题咨询时明确:
浙江省总工会:
《浙江省总工会关于加强和规范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的实施细则》解读中明确:“(5)关于结婚、生育慰问的问题。生育慰问不分男女。结婚、生育男女双方在同一个单位,可以双份慰问。”
湖北省总工会:
《 <关于印发湖北省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细则> 有关问题解读的通知》(鄂工办[2018]31号)中明确:“七、男会员能否享受生育慰问?会员生能是否可以同时进行生育慰问和生病住院慰问?女会员流产时能否进行慰问?夫妻双方在同一单位的,女会员生育,能否同时进行慰问?男女会员均可享受生育慰问。男女会员在同一单位的,可同时享受慰问;女会员流产时不按生育慰问标准进行慰问;会员因生育而住院的,基层工会不得进行重复慰问,仅限于生育这一事项进行慰问。”
综上所述,男女会员均可享受生育慰问,毕竟生育是两个人的事,也体现人文关怀和平等对待原则。小编在查询各地信息,确实发现少许地方、单位工会在制定细则时明确生育慰问仅限女会员享受,建议大家在实际操作时因地制宜,如与上级文件精神相悖的可以提出要求予以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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