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生宿舍虐猫,触犯了哪条法律规定,学校开除是否有理有据呢?按照学校的通报,该大学还存在传播淫秽视频、旷课的行为,所以学校经讨论研究后将大学生予以开除。
但在学校将该大学生开除后,也有部分网友认为,寒窗苦读十余载,虐猫虽然不道德,但并没有触犯任何法律规定,学校这种为了平息众怒,将虐猫大学生开除的行为,本身亦未做到有理有据。
那么从法律的角度分析,这种观点是否符合法律依据呢?
首先,必须要明确的一点是,由于我国现行法律中,并未规定规定虐待动物构成违法、或者说法律,所以学校是不能以触犯法律规定为由开除学校的。
但笔者查了江西师范大学学生管理规定,该规定第52条第6条指出,违反本规定和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的,学校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具体到本案中,大学生虐猫的行为或许没有触犯法律规定,但已经违背大众一般人的公序良俗,在社会、网络上造成了严重的影响,已经对学校正常的工作秩序、教育持续造成了损害,故学校开除符合法律规定。
其次,该学生既然存在传播淫秽视频的行为,那就应当将相关线索移送至公安机关。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68条规定,传播淫秽物品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30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更有甚者,如果该大学生传播淫秽物品的数量、次数较多,还有可能涉嫌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罪、或者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
最后,寒窗苦读十余载确实不容易,但该大学生如此变态的心理,确实是在挑战大众的良知,希望该大学生能够意识到自己的错误,如果确实是心理有问题,那就应当去看心理医生,而不是一条道走到黑。
那么你们如何看待此事,欢迎留言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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