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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推动遗产管理人制度健康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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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人走了 钱还在 怎么办?(引题)

如何推动遗产管理人制度健康前行?(主题)

中国妇女报全媒体记者 张萌

新修改的民事诉讼法为遗产管理人制度提供了更为详细的程序指引,增强了规则的可操作性。我国遗产管理人行业在承载重要社会责任的同时,正处于快速成长与深刻变革的交汇点。只有系统推进行业的专业化、规范化、创新性建设,才能更好地服务于社会。

日前,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依法适用特别程序,审结一起申请指定遗产管理人纠纷案件。该案是民法典继承编新增遗产管理人制度后,通州区人民法院判决的首例此类案件。最终,通州区永乐店镇某村村民委员会成为该村村民李某的遗产管理人。

近年来,随着公民个人财富积累与人口老龄化趋势的交织演进,遗产管理已成为关乎公民财产权益和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议题。遗产管理人作为连接逝者与继承人间的重要桥梁,其责任之重不言而喻。针对最近全国多地出现的指定遗产管理人纠纷案件,中国妇女报全媒体记者采访了法律界相关专业人士。

没有继承人,身后事谁来管?

2019年,北京市通州区永乐店镇某村村民李某与张某签订了一份借款协议,约定李某向张某偿还123万元借款,如果李某无法如期还款,愿意将自己名下的房屋折抵给张某,价格按折抵时市场价计算,并将自己的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交给张某。2020年,李某因车祸去世,但123万元借款尚未偿还。张某先后两次将李某的母亲、妻女以及他的两位姐姐诉至法院,要求她们在继承遗产的范围内偿还借款,但上述几人明确申明放弃继承李某的遗产。

张某的债权迟迟无法实现,于是向法院申请指定遗产管理人,申请由永乐店镇某村村委会作为李某的遗产管理人,清理李某的遗产并处理债权债务。

自民法典首次规定遗产管理人制度以来,全国各地积极探索这一制度的落地,陆续出现法院指定民政部门、村委会为遗产管理人首案。

就在不久前,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也审理了一起申请指定遗产管理人纠纷案,依法指定静安区民政局担任被继承人的遗产管理人。

季某患有精神残疾,父母相继离世后,由两个姑姑分别照顾。季某父亲去世后,其名下的房产动迁,季某作为唯一继承人继承了300余万元的动迁款。2019年,季某去世。由于其未婚未育,留下的遗产无人管理。季某的姑姑向静安区人民法院申请指定遗产管理人。法院最终依法指定静安区民政局作为季某的遗产管理人。

据公开数据显示,民法典实施以来,截至2023年,上海已先后出现28例与民政部门担任遗产管理人相关的案例,其中6个区的民政局在9起案件中被辖区法院判决担任遗产管理人。

作为遗产管理的“兜底主体”,民政部门和村委会如何切实履行遗产管理人职责?在实践操作中还存在哪些现实困境?该如何推动遗产管理人行业健康前行?

谁可以担任遗产管理人?

上海市律协婚姻家事委员会副主任、全国律协婚姻家事委员会委员桂芳芳在接受采访时表示,遗产管理人制度是指在继承开始后、遗产交付前,有关主体依据法律规定或相关机关的指定,以维护遗产价值和遗产权利人合法利益为宗旨,对被继承人的遗产实施管理、清算的制度。遗产管理人则是指对被继承人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进行妥善保存和管理分配的主体。

“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公民个人财富日益增多,遗产的范围与种类也越发复杂,遗产流转趋势渐呈多元化。因此,在继承开始后,由遗产管理人对遗产进行保管和管理,有利于在实际分割遗产前保障遗产的完整性和安全性,避免遗产处于无人管理的状态或被占有遗产的人转移、隐匿、侵吞等,也有利于促进公平、有序地对遗产进行分配,实现各继承人对遗产的继承权。”桂芳芳表示。

遗产管理人制度中,民政部门、村委会具有替补性、兜底性。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五条规定,遗嘱执行人、继承人、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和村委会均可以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被指定为遗产管理人,其中,民政部门和村委会作为具有公信力的中立机构,具有替补性、兜底性的功能,在没有任何人作为遗产管理人的情况下担任遗产管理人,履行管理人职责。

民政部门和村委会与遗产继承不存在利害关系,且二者作为基层组织往往最为了解公民的家庭关系、财产状况等,有助于公正、快速、高效地解决被继承人的遗产问题,维护债权人及继承人的合法权益,也符合公共利益与社会效益。

那么,遗产管理人承担的具体职责有哪些?

“一是清理遗产并制作遗产清单。清理遗产是启动遗产分割程序的前提,是为了确定遗产的范围,便于管理免于遗失;二是向继承人报告遗产情况;三是采取必要措施防止遗产毁损;四是处理死者的债权债务;五是按照遗嘱或者法律规定分割遗产。这几个职责的排列顺序也是法律规定的遗产管理人对遗产处理的流程。”桂芳芳说。

遗产管理人使命担当与现实困境并存

遗产管理人制度作为民法典规定的创新制度,弥补了遗产处理领域的立法空白,具有非常重大的现实意义。“但同时民法典关于遗产管理人的规定仅有五个条文,这五个条文只是构建起遗产管理人制度的框架,无法圆满解决现实生活中诸多问题,导致遗产管理人这个角色难以发挥应有的作用。制度的不周延主要体现为规则不具体、程序规定不配套、法律地位和诉讼地位不明确等,导致遗产管理人的地位比较尴尬,难以具体履行义务。”桂芳芳认为。

内蒙古尊恒律师事务所律师张跃飞也告诉记者:“现实中,遗产管理人面临不少困难与挑战。首先是信息不对称,某些遗产状况复杂难辨,特别是隐形财产、跨境资产的核实比较困难,易引发后续纠纷。其次,行业尚处于初级发展阶段,监管体系与行业标准尚不健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服务质量的整体提升。所以,遗产管理人制度的顺利执行,仍有很多理论和实践操作的问题需要厘清和解决。需要慢慢形成规则,出台相应的审判指南或司法解释等。”

推动行业健康发展需多措并举

“遗产管理人作为顺应新时代发展要求、推动继承法律制度现代化的重要举措,具有维护遗产继承秩序、保护遗产安全等功能,而一切功能的落实都仰赖于制度的细化与完善。”桂芳芳告诉记者。

为了回应司法实践需求,今年1月生效的新修改的民事诉讼法,在第十五章“特别程序”中新增一节“指定遗产管理人案件”,为遗产管理人制度提供了更为详细的程序指引,增强了规则的可操作性,如:申请指定遗产管理人该找哪个法院?如何写申请书?遗产管理人失职怎么办?进一步细化了遗产管理人制度的程序法规则,对申请指定遗产管理人的管辖法院、指定遗产管理人的原则、遗产管理人存在特殊情形下的处理作了明确规定。

张跃飞表示,在遗产管理人制度中,遗产管理人的产生方式至关重要。此次新修改的民事诉讼法进一步明确了指定遗产管理人的相关规定,回应了司法实践中在指定遗产管理人方面产生的适用程序、管辖法院、指定遗产管理人原则及遗产管理人撤销及变更等问题,对统一司法实践、有效发挥遗产管理人制度有重要意义。

今年的全国两会,有关遗产管理人职业化的问题也引起了政协委员的高度关注。全国政协委员李学梅提案增设“遗产管理师”新职业,这将有利于遗产服务规范化管理,进而稳定社会秩序。

今年年初,公益机构中华遗嘱库推出国内首部遗产管理人领域的专业书籍《遗产管理人实务操作指引》,为广大遗产管理从业者提供了一套完整的操作流程规范指引。此外,他们还推动了首个全国性遗产管理人人才库建设,探索建立了一整套专业标准和科学机制,打造全国性遗产管理人协作体系。

推动遗产管理人行业健康前行还需要多方合力。一是强化立法引导与政策支持,细化遗产管理人权责规则,构建完善的法律责任豁免与风险分担机制,为其依法依规履职提供坚实后盾。二是加强行业自律与外部监管,建立统一的服务质量标准与业务操作规范,提升行业规范化运营水平。三是注重人才培养与技术创新,通过专业培训提升管理人专业能力,如遗产管理人执业资质认证、遗产调查和接管规则、遗产处理方案形成等。

我国遗产管理人行业在承载重要社会责任的同时,正处于快速成长与深刻变革的交汇点。只有直面挑战,系统推进行业的专业化、规范化、创新性建设,才能更好地服务于社会,确保遗产继承的公正与高效。

来源:中国妇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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