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经他人许可使用其品牌名称是否构成侵权?
近日,漳浦法院积极运用“云调解”,高效化解了两起侵害商标权纠纷案,以优质高效的司法服务助力知识产权保护,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
原告四川某品牌管理有限公司主要生产智能移动周边产品,名下拥有品牌“某胜”商标权。2023年5月,原告发现两家线上店铺经营的多款充电宝、数据线等产品,标题包含“某胜”字眼,且销售金额较大。遂向两家被告发送律师函告知其侵权行为,被告收函后仅删除原告商标字样,并未停止销售侵权产品。2023年7月,原告以侵害商标权为由,向漳浦法院起诉这两家店铺,要求他们停止销售侵权产品,并赔偿相应损失。
法官受理案件后,发现被告无法提供任何采购合同、钱款交易凭证等证据证明侵权产品系合法取得,根据双方提交的证据材料显示,被告的行为已构成商标侵权。
考虑到该案当事人均在外地,来回不便,法官便迅速启动精准便捷、高效优质的信息化手段,及时征求原、被告双方意见,通过人民法院调解平台对双方进行调解。
调解中,被告情绪激动,辩称产品有合法来源,不用承担责任。法官经审查,一方面向被告普及商标法、著作权法的有关规定,分析合法来源抗辩成立的构成要件、商标侵权行为的表现形式、侵权后果,耐心释法析理、纾解困惑。同时从情理、法理的角度引导双方互谅互让,最终促成双方达成调解意见,两名被告同意停止侵权行为,并一次性支付赔偿金五千元,原告收到赔偿金后随即撤诉。至此,两起侵害商标权纠纷案圆满解决。
法官说法
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公民观念的增强,知识产权侵权纠纷案件逐年增加,现实中很多销售商认为其不是侵权产品的生产方,只要能够提供产品的来源就不用承担责任,但法律规定合法来源抗辩的成立须同时具备主、客观要件,主观要件为销售者不存在过错,客观要件为被诉侵权商品系由销售者合法取得。如果权利人能够证明销售者的行为具有主观的故意,或者通过发函告知侵权方停止侵权行为,侵权人仍未停止侵权行为的,则就适用合法来源抗辩,侵权人需承担赔偿责任。另外,即使合法来源抗辩成立,销售商也需承担停止侵权的责任,并赔偿权利人的维权支出。希望广大销售商以此为鉴,在销售产品前尽到必要的审查义务,避免承担侵权责任。
文|林冰萍
编辑|蓝陈圆
一审|蓝雅贞
二审|蔡雄斌
三审|韩魁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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