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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A公司是一家高科技企业,其研发的系列产品拥有多项核心专利技术,在业内享有盛誉。其调查发现,被告B童车厂未经原告许可,擅自使用涉案专利,以生产经营为目的制造、销售、许诺销售侵害涉案专利权的平衡车产品,侵犯了原告的专利权。原告A公司向南京中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被告B童车厂立即停止制造、销售、许诺销售侵害原告第ZL2015XXXXXX号“一种改良电动平衡车”发明专利权的平衡车产品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维权费用共计50万元。
B童车厂系一家个体工商户,其经营者系农民创业者C。C善于学习钻研机械自动化等相关技术,酷爱发明创造,其自行研发出一款与原告专利产品外观相近,但技术方案并不相同的产品,投入市场后销售业绩极佳,引起了原告A公司注意。A公司在起诉前曾委托维权机构与C洽谈侵权和解以及授权事宜,C因不懂相关法律规定,也认为自己生产、销售案涉产品等行为侵犯了A公司的发明专利权,为了避免扩大损失,故向A公司委托人指定账户转款作为授权费。后A公司否认授权事宜,要求B童车厂重新支付授权费,双方由此引发诉讼。B童车厂紧急委托我所张鑫律师出庭应诉,张鑫律师研判后迅速作出应诉思路,一审法院审理后判决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我方委托人(被告)无需作出任何赔偿。后原审原告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最高人民法院,上诉人(原审原告)既欲撤回上诉又想撤回起诉,原审被告继续委托张鑫律师代理,张鑫律师向委托人充分分析了利弊,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决定不同意对方撤回起诉,张鑫律师联系法院沟通并提交了书面代理意见,最高人民法院作出裁定不准上诉人撤回起诉,准许其撤回上诉。
争议焦点:B童车厂被诉侵权产品是否落入A公司的发明专利权保护范围?
>>>>案件经过及简析
一审法院首先查明了原告的涉案专利情况,本案中原告选择专利权利要求1作为其请求的保护范围,该专利权利要求1为:一种改良电动平衡车,其特征在于,包括:顶盖,包括成对称设置且可相互转动的第一顶盖和第二顶盖;底盖,和顶盖相固定,所述底盖包括成对称设置且可相互转动的第一底盖和第二底盖;内盖,固定于顶盖及底盖之间,所述内盖包括成对称设置且可相互转动的第一内盖和第二内盖;转动机构,固定于所述第一内盖和第二内盖的中间;两个车轮,分别可转动地固定于内盖的两侧;两个轮毂电机,分别固定于两个车轮内;多个传感器,设置于所述底盖和内盖之间;电源,固定于第一底盖和第一内盖之间;以及控制器,固定于第二底盖和第二内盖之间,所述控制器电性连接所述多个传感器、电源和轮毂电机,所述控制器根据传感器传输的感测信号控制相应的轮毂电机驱动相应的车轮转动;所述传感器包括陀螺仪与加速度传感器,所述控制器接收加速度传感器和陀螺仪的感测信号以控制轮毂电机是否改变状态。随后,法院查明了被告主体情况及其被诉侵权行为。
后续在侵权比对过程中,原告认为:虽然陀螺仪和加速度传感器是集成在一起的无法分辨,但被控侵权产品的技术方案落入了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的保护范围。
张鑫律师经分析后,则认为被诉侵权产品不落入涉案专利保护范围,与A公司的专利相比:我方的技术方案中只有陀螺仪,没有加速度传感器且底盖不是对称设置。
庭审中,张鑫律师坚持要求原告明确指出被诉侵权产品中的传感器,原告不仅未能指出,更未指出该传感器上据其所称的陀螺仪和加速度传感器。经法院释明后,原告向法院提交了一份《情况说明》,其称现有技术中有三种方案可以达到案涉产品的技术效果,欲据此说明被诉侵权产品与案涉专利技术特征构成相同或等同。
一审法院认为,现有证据不足以确定被诉侵权产品落入涉案专利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原告对此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后因原审原告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最高人民法院,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继续委托张鑫律师代理应诉。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原审原告)提出撤回上诉并撤回起诉的请求,最高人民法院承办人员联系张鑫律师询问意见。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在张鑫律师向其释明相关法律规定及可能的风险后,决定不同意A公司撤回起诉。故最高人民法院未同意A公司撤回起诉的申请,裁定准许其撤回上诉,本案至此了结。
>>>>类案要点小结
1.地域管辖:有关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和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件的地域管辖,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的有关具体规定确定管辖。
其中根据第2条的规定,因侵犯专利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侵权行为地包括:被诉侵犯发明、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产品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等行为的实施地;专利方法使用行为的实施地;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的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等行为的实施地;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的制造、许诺销售、销售、进口等行为的实施地以及上述侵权行为的侵权结果发生地。
第3条规定,原告仅对侵权产品制造者提起诉讼,未起诉销售者,侵权产品制造地与销售地不一致的,制造地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以制造者与销售者为共同被告起诉的,销售地人民法院有管辖权。销售者是制造者分支机构,原告在销售地起诉侵权产品制造者制造、销售行为的,销售地人民法院有管辖权。
2.级别管辖:作为技术类知识产权纠纷案件,专利权权属、侵权纠纷案件的级别管辖具有特殊性。修订前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2条规定,专利纠纷第一审案件,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可以指定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专利纠纷案件,现该条规定已被删除。《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专利等知识产权案件诉讼程序若干问题的决定》第1条规定,当事人对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等专业技术性较强的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第一审判决、裁定不服,提起上诉的,由最高人民法院审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法庭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审理不服高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院、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等的第一审民事案件判决、裁定而提起上诉的案件;第14条规定,本规定施行前经批准可以受理专利等第一审民事和行政案件的基层人民法院,不再受理上述案件。据此,专利权权属、侵权纠纷第一审民事案件,由各高级人民法院、各知识产权法院、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基层法院不再受理上述案件。目前,全国范围内具有专利民事纠纷第一审案件管辖权的高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共计有70余家。
3.法律适用问题:
处理侵害专利权纠纷的法律依据主要有《专利法》第11条、第59条~第62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13条~第19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等的规定。
>>>>判决书部分内容
一审判决书
二审裁定书
律师简介
张鑫律师
张鑫律师,同时具有专利代理师职业资格,人民法院特邀调解员、知识产权企业高级顾问、二手车高级鉴定评估师,系多领域复合型人才。
擅长知识产权、公司法、消费者权益、婚姻家事、房产纠纷、合同纠纷、各类重大疑难复杂经济纠纷等民商事案件以及个人或企业法律顾问、刑事辩护等法律事务。
张鑫律师办理过大量涉及知识产权、公司法、消费者权益、合同纠纷、民间借贷、婚姻家事、遗产继承、刑事辩护以及公司法律事务的诉讼和非诉讼案件,为每一位当事人尽力争取到更大的合法权益。在民商事领域,通过诉讼或非诉方式,成功解决上千起案件,其中不乏最高院胜诉案例。
此外,张鑫律师具有近十年企业管理运营经验,在企业管理运营方面有较为充分的实践基础,熟悉第三产业领域相关业务,并在法律、知产、体育、汽车、自然科学等多领域获得过国内外相应专业资质或荣誉认证。在执业过程中,张鑫律师将积累的企业管理经验与法律实务相结合,帮助数千位当事人顺利维权,其律师团队同时还为多家企业提供法律顾问服务,对企业的可持续发展进行全方位的保驾护航。
联系方式:180215496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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