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 栾海明 实习生 许哲 马晓萍 通讯员 李晨烁
私下找人帮忙兑换外币,对方没有给付对应的外币,能否向法院起诉要求对方归还借款及利息?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槐荫法院”)法官王军审理了这样一起返还原物纠纷案件。
原告赵某与被告孙某为朋友关系,赵某为韩国留学生。2023年5月5日,赵某通过微信转账方式向孙某转账1.7万元。该款项的用途为:赵某以人民币方式向转账孙某,孙某将款项转给位于韩国的案外人,案外人再将其兑换成韩币,将韩币转给赵某。孙某认为赵某的行为可能涉嫌违法犯罪,遂未将上述款项转给案外人,也未退还赵某。赵某诉至槐荫法院,要求孙某偿还原告借款人民币1.7万元及利息。
孙某辩称,认可转账及收取款项的事实,但没有借条并非借款,原告的行为可能涉嫌违法犯罪。
本案的争议焦点有二:一是赵某与孙某之间借贷关系成立吗?二是孙某是否应返还赵某1.7万元及利息?
槐荫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双方当事人均认可转款的用途为以人民币兑换韩币。因双方之间并无借贷合意,且孙某抗辩双方债权纠纷非民间借贷行为引起,并提交证据。故根据查明的事实,本案应为返还原物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经审理查明,双方当事人转款的目的为私自以人民币兑换韩币,该行为违反了国家外汇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应属无效民事法律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五条规定:“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上述原被告转账的行为,属于无效民事法律行为,孙某由该无效民事法律行为中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但原告赵某主张的该部分款项的利息,因属无效民事法律行为,法院不予支持。
最终,槐荫法院依法判决孙某返还赵某1.7万元。判决作出后,原被告双方均未提起上诉,该判决现已生效。
法官提醒,留学生等在国外生活居住的人们,出于追求快捷方便、避免限额等原因,可能会选择私下有偿兑换货币等方式。这种非法兑换货币的行为,在国家规定的交易场所以外居间买卖外汇赚取手续费,扰乱市场秩序。民法保护的是合法的法律关系,非法兑换外币过程中形成的法律关系,不受法律保护。此外,根据我国《外汇管理条例》,私自买卖外汇、变相买卖外汇、倒买倒卖外汇或者非法介绍买卖外汇数额较大的,给予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等处罚,情节严重还会构成刑事犯罪。法官建议,应选择正规换汇渠道,不要为了贪一时小利而以身试法,不仅有收到假币、被骗等风险,严重的可能被判处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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