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北京衡杓律师事务所 聂田田
集体土地征收是指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通过法定程序,将原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征收为国有土地的行为。
而集体土地预征收是集体土地征收的一个重要环节。
相关征收单位与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是集体土地征收的前期工作之一。
一般情况下,县级以上政府在完成征地前期工作后,方可提出征收土地申请,依照《土地管理法》的规定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
最近有当事人咨询,在土地预征收过程中签订的征收补偿协议有效吗?或者什么时候生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第十项规定,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在集体土地预征收过程中,征收管理部门与被征收人签订的征收补偿协议属于附条件的行政行为,只有在省级人民政府作出征收批复,市县人民政府发布正式的征收公告后,征收补偿协议才能够发生法律效力,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未发生法律效力的征收补偿协议,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由此可见,土地预征收过程中,签订的征收补偿协议属附条件的行政行为,只有省政府作出征收批复后才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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