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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在古装电视剧中,我们经常看到大军攻城的镜头。进攻方开动云梯、投石车,浩浩荡荡地对高大的城墙进行攻坚,前面的士兵被巨石冷箭命中,后面的人又踩着尸体往前进。
而防守方呢,则是居高临下、以逸待劳,依托城墙的庇护进行防御作战,令敌人头疼不已。
可见,一座坚不可摧的金城汤池,对于冷兵器时代的统治者来说,实在是太重要了。那么,中国古代是从什么时候开始修建城墙的?所有的城市周围都筑有高大的城墙吗?
一、明代广东掀起筑城运动的原因:中央集权、加固海防
历史学家认为,中国古代的传统城市都是有城墙环绕的,那些没有城郭的只能算是聚居地,并不能称作为一个标准的城市。
中国的传统城市历史悠久,早在夏朝人们就养成了筑城的习惯。春秋战国时期诸侯割据、战乱不断,各国之间的兼并战争此起彼伏,城市建设更是进入一个前所未有的高潮。
从那以后,无论中央还是地方,几乎所有的城池四周均被城墙环绕,以保护城中的军民百姓。
不过从地理角度来说,由于古代的帝气龙脉旺于北方,国家都城也大都建在长江以北,所以北方城市的城墙制度相对完善。
反观南方的很多地区,虽然也早早地设立了地方政府,但由于深居内陆、远离战争,没有防御的必要,所以除了少数重要的大型城市以外,大多数城市是没有城墙的。
到了元末明初,这一局面发生了剧变。南方城市纷纷筑起高墙,掀起了一波中国建筑史上的高潮。
以广东为例,有明一代,筑城率从原本的不足四成,发展到惊人的100%。到了明朝末期,广东行省几乎所有的城市,全部拥有了自己的城池防御体系。
从秦汉时期开始,广东一带就已经隶属于中原王朝的疆域,也曾在当地设郡、府、州、县。
但由于地处南疆、山遥路远,且人口构成以少数民族居多,所以在户籍编纂工作上困难重重,直到洪武元年底才正式纳入国家版图。洪武二年,朱元璋划定了广东行省,并在当地建立起卫所制度,正式确立了明代的广东省疆域。
明朝在广东省大兴土木、广修城墙,目的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是为了加强对广东地方的掌控,二则是防备东南地区的倭寇、海寇,维护海防安全。
在这个过程中,军队卫所扮演了举足轻重的角色,一系列防御性城池的修建,都是由军队卫所主导,地方政府协同配合。在经费、用料和人力这三大块的分配上,采取“军七民三”的合作方式。
到了明朝中后期,广东行省已经完全融入了中原政权,社会趋于稳定,经济日渐繁荣,卫所存在的必要性越来越低,城池修筑的主导权也慢慢移交到地方政府和乡绅民众手中。往日的“军七民三”逐渐发展为“军三民七”。
老百姓切身体会到了修建城墙对于安居乐业的重要性,故而积极反馈国家,出钱、出人、出物、出力,形成了轰轰烈烈的明代广东筑城运动。
截至元代末期,广东省境内的大多数城市还是没有城墙的,筑城率仅为38.6%。在军民的共同努力下,这一数字在明朝初年就提高到66%。
对于余下的小部分城池,明朝政府提出“悉令筑之”,筑城率一路飙升,至明朝后期达到了惊人的100%。放眼全球古今中外,都不啻为建筑史上的一大奇迹。
二、筑城运动的负担比例:从“军七民三”到“官三民七”
明朝初年,广东刚刚加入国家版图,不论是内陆的强盗窃贼,还是沿海一带的倭夷海寇,都是中央政府亟待解决的巨大威胁。
而在广东各地建立的军事卫所,则很好的扮演了南天一柱的角色,在陆防、海防事业的加固上起到重要作用。
以防御为首要宗旨的城池营建,大都由卫所长官直接负责、指挥,营建过程中必需的经费、工料和劳力,也由卫所的军士们占据主导地位。比如洪武11年底,永嘉侯朱亮祖就曾征兵3万,将广东城池拓宽了百余丈。
明朝后期,老百姓的日子逐渐好过了起来。许多民户纷纷选择用纳银替代徭役,这一趋势甚至弥漫到了军中。
许多士兵为了免服杂役,会掏出一部分饷银提供给卫所购买砖料使用,这笔钱叫做“窑匠银”。
即便如此,筑城运动对于广大士兵造成的负担还是太重。南海卫所大幅削减了士兵缴纳“窑匠银”的数额,规定每人每月只需缴纳三钱,一年下来才不过三两六钱。
但日子久了,这种一视同仁的做法还是暴露出它的弊端,有钱的人根本不在乎这点小钱,但是对贫困家庭来说,却是一笔不小的支出。
后来惠州知府李玘为了公平起见,在州内实行均征法,各级军士及民众可自发选择纳银或服役。后来,他又进行了一系列相关制度的改革,大大减轻了军士的负担。
由此可见,到了明代后期,修筑城池已经不再是卫所官军一方的任务,普通老百姓也纷纷加入到筑城运动的行列中来,呈现出居民合作、府县分修的热闹场面,人力、物力的负担比例也发生了逆转性的改变。
比如正德年间,龙川县知县傅鼎就曾经和“千元户”吴德润达成协议,以“军三民七”的比例,分别修筑月城城墙以及四座城门。自西由南而东归朝廷卫所负责,自北而西归地方负责。
又如万历二十年,成乡县城的城墙修筑,由知县王资卿捐款,派“千元户”范思仁监督动工。在明代后期的城池修筑当中,虽然地方政府仍然占据指挥上的主导权,但实际施工时,大都由乡绅为代表的各府州县具体负责。
三、筑城经费的来源:官钞、赃款、筹款
明朝地方政府大都规模小、官吏少,而且钱粮、税收大部分都要上交中央,存留在地方的经费少得可怜,以至于像修筑城池这样的公共工程,都时常没有固定的预算。
顾炎武曾经在他的《日知录》中针砭时弊,批判这一制度使“吏与民交困”,造成效率低下、百事皆废。
《大明会典》也规定,地方官员如果要支取经费,必须先报请朝廷核查奏准。大大小小的城池修筑工程,不论是器物民夫,还是钱粮散聚,也全部都要奏闻中央,然后施行。那么,这些修筑城墙的经费都来自哪些地方呢?
(一)官钞
明仁宗尤其注重对城池的修建和维护。即位之初他就颁布诏令,称设立城池可以抵御暴乱、保卫人民,如果遇到城墙坍塌损坏,需要修理经费,有关部门必须支给官钞。
如果有人徇私舞弊、坐视不管的话,一律按照当官不作为明察严办。
有了这道谕旨之后,此后的地方官员和军队卫所,在筹措修筑经费的时候,首先想到的就是请朝廷拨款。
比如天顺八年的开建县城项目,砖石用料等经费耗用甚巨,广东地方政府先拨了400两白银,肇庆府知府也拨了270两,最后都尉史韩雍又拨了500两。
又如隆庆六年,乐会县城的城墙民舍被海寇李茂焚毁大部,上报朝廷后,获准征发12000名壮丁,并得伙食费900两、原材料费1500余两。
(二)赃款、罚款、赎金
明朝筑城运动中,修筑经费的很大一部分,来自地方政府缴获的赃罚赎金。赃款,就是从罪犯那里没收的金钱财物;罚款来自惩戒罪犯时缴纳的钱款或粮食;赎金则是为了抵偿罪犯的刑罚,其家人、亲属缴纳的款项。
《大明会典》规定,明朝社会的军民各色人等,不论犯了大罪小罪,即将面临笞刑、杖刑、坐牢、流放,甚或是杀头的罪,都可以通过上缴钱粮或砖石等建筑用料来赎罪。
这类司法案件,除了一些情节特别严重的,绝大多数都是在州县地方政府内审理,由此得来的赃罚赎金也就存于地方政府内部。
修筑城墙时直接拿出来支用。可以说是就地取材了。比如崇祯六年修筑连平州城的时候,有罪在身的富豪乡绅熊文灿捐俸2000两,陆公捐500两,钱公捐1000两。
仅靠这三个人缴纳的赎金,就差不多足够支付建筑经费了。最终没有拿公家一株钱,也没有给老百姓增添任何负担。
(三)公家筹款
每到灾荒之年,百姓生活困顿,府上也是财力拮据、入不敷出,凑不齐修筑城墙的经费。一些地方官就会另想办法,面向社会大众筹集善款。
比如成化五年,邵州知府王宾主持修建西河河堤时,就大力倡导府民捐款,甚至提出一些犯了欺隐田粮罪的人,如果愿意出钱出力,就能够得到豁免。
此令一出,许多犯罪者争先恐后捐款捐物。不到一周的时间,官府就筹得了白银两千余两。
又如嘉靖十三年,钦州地方政府另寻门道,将长春门外的30间铺房对外出租,每年所得的租金作为修城之用。
要说最有创意的筹款办法,还要数嘉靖年间的御史大夫萧端蒙。当年拓建潮阳县城城墙的时候,他曾在城墙上张贴檄文,对老百姓说,眼下海寇猖獗、盗贼频频,全城官民百姓都不得安生。
为了人民的安危着想,所有人都必须为城墙修筑出资,平摊到每一户上,按家中所有地产的亩数计算。城内之人每亩地交数百金,城外居民也要交数两白银。
老百姓无不心服口服、毫无怨言。城墙建成之后,整个潮阳县变成了一座金城汤池,阖城百姓重归太平安宁的生活。
结语:
明朝是中国古代封建社会修筑城池的一个高峰期。广东军民齐心协力的筑城运动,在广东行省境内建起了一道道坚不可摧的防御网络,成为维系地方社会秩序、促进国家繁荣发展的重要力量。
参考:
1、《日知录》
2、《大明会典》
3、《中国地方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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