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年新生,心想事成
为有效遏制我县城市规划区、清源镇辖区内违法建设行为,进一步规范城乡规划建设管理秩序、有效打击各类非法建设行为,现决定对我县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清源镇辖区内的违法建设进行专项整治。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甘肃省城乡规划条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违法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强制拆除问题的批复》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严禁任何单位或个人从事违法建设。
二、对县城市规划区、清源镇辖区内耕地内、宅基地外乱占土地已建成或仍在建设的违法建筑及构筑物,当事人务必于2024年4月23日前自行拆除完毕,逾期未拆除的,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依法强制拆除,拆除费用由违法当事人全额承担,并追究其相应责任。关于违法建筑的有关情形具体如下:
(一)在渭源县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批准内容进行建设的(包括新建、扩建、改建、翻建、室外维修、临时搭建建筑物或构筑物等);
(二)在清源镇、村庄规划区范围内,未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未按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批准内容进行建设的;
(三)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或者未按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的;
(四)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未实施拆除的;
(五)使用逾期失效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施工许可证进行建设的;
(六)未经任何单位或者相关部门批准擅自在耕地内进行建设的;
(七)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及城市规划进行建设的。
三、对拒不执行本通告要求,恶意阻挠或妨碍执行公务的单位或个人,将提请公安机关依法进行严肃处理;情节严重且构成犯罪的,还将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四、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渭源县清源镇人民政府
渭源县综合执法局
2024年4月19日
来源丨甘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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