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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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就是我们常说的“五险”,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
离婚时,社会保险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吗,如何分割?
由于社会保险具有较强的人身属性,离婚时能否分割,应根据不同的险种区别对待。
一、基本养老保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80条对此有明确规定:
离婚时夫妻一方尚未退休、不符合领取养老保险金条件,另一方请求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养老保险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婚后以夫妻共同财产缴付基本养老保险费,离婚时一方主张将养老金账户中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个人实际缴纳部分及利息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二、基本医疗保险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规定,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由于医疗保险理只有在一方生病时才能获得赔偿,而保险赔款属于上述“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具有人身损害补偿性质。因此通常认为,医疗保险属于个人财产的范畴,离婚时不应予以分割。
也有法院认为,医疗保险账户中以夫妻共同财产缴纳的个人账户余额,可以认定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应予以分割。
三、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
对于工伤保险、生育保险以及失业保险,在离婚时能否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法律尚未明确规定,司法实践中也具有分歧。
通常认为,按照《社保保险法》规定,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是由用人单位缴付,职工无需缴付,故不涉及使用夫妻共同财产缴纳的问题。同时相应的保险理赔金都具有人身补偿和医疗费性质,具有强烈的人身属性,应属于个人财产,离婚时不能分割。
但也有法院认为,由于社会保险费用款项系双方在婚姻存续期间以夫妻共同财产所缴纳的,应涵盖工伤和生育保险,因此也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四、失业保险
根据《社保保险法》规定,失业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
司法实践中,通常认为失业保险在离婚时不应予以分割。
但也有观点认为其实质上是对劳动者因失业而丧失收入的一种补助,不具有人身属性,对于使用夫妻共同财产缴纳的个人部分,应当在离婚时予以分割。
至于家庭财产中的商业保险如何分割,可参见笔者《最高院:保险属于共同财产吗,离婚时如何分割才公平?》一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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