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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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家庭中,保险作为一种兼具风险保障、债务隔离、投资理财、财富传承等功能的金融工具,已经成为重要的财产配置之一。
但由于保险涉及的财产权益包括保险费、保单红利、退保现金价值、养老金、保险赔款等项目,在离婚时,保险又成为财产分割的难点。
那么哪些保险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又如何分割才公平呢?
保险按性质来说,分为社会保险和商业保险,本文先就商业保险的分割进行讨论。
商业保险在离婚时,通常按以下几种情况进行处理:
一、属于个人财产的保单,离婚时仍归个人所有
1.婚前购买的保险,且缴费已结束;
2.父母或其他人出钱为其中一方购买的保险;
3.婚前进行了资产隔离,已公证用个人财产购买的保险;
4.夫妻一方作为他人人身保险合同的受益人获得的保险金;
类似以上几种情况的保单和保险金通常属于个人财产,离婚时无需分割。
二、属于共同财产的保单,离婚时需要进行保单分割
一般以共同财产缴纳保险费的保险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例如婚后购买的保险、婚前买但婚后仍在缴费的保险等,在离婚时时,需要进行分割。
分割方式一般有以下三种:
1.维持合同。
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属于同一人的,可以继续维持合同原样,由保单持有人(投保人)按现金价值的一半作价补偿对方。
2.变更投保人。
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不是同一人的可以变更投保人,由变更后的投人(原被保险人)支付保单现金价值的一半补偿给对方,使保单继续有效。
3.退保。
如果无法达成协议,可将保单退保,以退保后的现金价值进行分割。
最高人民法院《第八次全国法院民事商事审判工作会议(民事部分)纪要》(法(2016)399号)对于离婚时保险财产分割也作出了类似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夫妻共同财产投保,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同为夫妻一方,离婚时处于保险期内,投保人不愿意继续投保的,保险人退还的保险单现金价值部分应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处理;离婚时投保人选择继续投保的,投保人应当支付保险单现金价值的一半给另一方。
实践中,法院一般也支持分割保险现金价值的请求。
三、为婚生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
为婚生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一般分为两种情况:
1.子女保单已出险
(1)若子女未离世,所得保险金一律为子女所有;
(2)若子女离世且未指定受益人,则保险金作为遗产继承后进行分割;
(3)若子女离世且存在指定受益人,则保险金为指定受益人所有,无需分割。
2.子女保单未出险
无论以个人财产还是共同财产投保、受益人若为子女的,离婚时夫妻之间均无补偿问题,只需变更投保人或受益人(变为抚养方),若无法变更,双方对退保后的费用进行分割。
四、为第三人投保的人身保险
其他第三人通常指第三者、非婚生子女、投保人的父母等。
为第三人购买的保险应否予以分割,通常要看投保时是否经过了另一方的同意。
如属于未经过对方同意的情形,则属于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多数情况下这种保单会被判决予以分割。
至于社会保险如何分割,可参见笔者《最高院:社保养老保险等属于共同财产吗,离婚时如何分割?》一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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