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安西宁
未约定履行期限的还款义务
如何适用诉讼时效规定?
【案件简介】
2010年张某因承包工程从贾某处租赁设备,双方签订《租赁协议》约定设备的单价、租期等。张某支付部分租赁费后,对剩余186000元租赁费向贾某出具结算单,载明未付款项为186000元。后张某一直未向贾某支付剩余租金,且贾某无法联系到张某,甚至前往张某老家寻找。多年寻找张某无果,年近八旬的贾某诉至法院。张某到庭后称其已将剩余款项全额支付贾某,且该款项系十多年前的欠款,已过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但未提交证据证明。
【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贾某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其与张某存在明确的租赁合同关系,张某应向贾某支付租赁费。张某提出已向贾某支付款项的意见,因无相关证据证明,法院不予采纳。其认为该款项已过诉讼时效的意见,因其向贾某出具欠条时未约定履行期限且贾某一直无法联系到张某,故并未超过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对其该意见不予采纳。
刘尧
城北区人民法院大堡子法庭三级法官。
【法官说法】
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在一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即在某种程度上丧失通过诉讼实现利益的公力救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根据民事活动的特点将诉讼时效分为三类:1.普通诉讼时效期间,指的是权利人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一般情形,时间为3年,普遍适用于应当适用时效的各种法律关系,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2.特别诉讼时效期间,指针对某些特定的民事法律关系而制定的诉讼时效,适用于某些特殊民事法律关系,优先于普通时效适用。3.最长诉讼时效期间,指权利人请求法院保护民事权利的最长自然时间,为20年。诉讼时效是可以中断的,即诉讼时效期间因一定事由发生,阻碍诉讼时效进行,致使之前的时效期间无效,从中断、有关程序终结时起重新计算诉讼时效期间。例如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权利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等情形。本案中,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的规定,关于诉讼时效起算的规定双方对于履行义务未约定履行期限,可以确定履行期限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不能确定履行期限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但债务人在债权人第一次向其主张权利之时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债务人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之日起计算。
提醒:法律为什么规定了诉讼时效,因为“法律不保护权利上的睡眠者”,即法律不保护拥有权利却疏于维护的人。作为权利人,应积极行权,减少无益诉讼,维护社会秩序的稳定。超过诉讼时效,权利人仍可向义务人主张或者向法院提起诉讼。若义务人以权利人的主张已过诉讼时效为由拒绝履行债务,即提出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抗辩,法院经审查属实且符合法律规定,则对债权人的主张不予支持,即权利人失去胜诉权。
刊登于2024年4月23日《西宁晚报》第4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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