晨报讯(半岛晨报、39度视频首席记者黄凤桐) 作为房东出租个人房屋或作为房屋租赁中介开展业务时,需要履行哪些出租房屋的法律责任?如果不及时履行将会面临什么样的后果?4月25日,大连公安公布了三起房东及中介不履行法律责任的典型案例。
案例① 4月17日,旅顺口公安分局在辖区开展出租房屋检查时,发现某房屋中介将一房屋出租后,未到公安机关报备。公安机关依法对该房屋中介处以罚款五千元的处罚。
案例② 4月19日,中山公安分局东港派出所在辖区开展出租房屋检查时,发现房主姜某在房屋出租期间,未到公安机关签订《治安责任保证书》。公安机关依法对姜某责令限期整改。
案例③ 4月19日,旅顺口公安分局在一起刑事案件侦查工作中发现,一名涉案犯罪嫌疑人租住了辖区一房屋。经查,该犯罪嫌疑人在承租该房屋期间,房主董某未到公安机关报备承租人身份信息。公安机关依法对董某处以罚款二百元的处罚。
警方提醒,房屋租赁双方当事人在对居住房屋进行租赁时,应当依法订立租赁合同,房屋出租人自租赁合同订立之日起七日内,到房屋所在地公安(边防)派出所签订《治安责任保证书》,并办理房屋及承租人信息备案。如居住房屋出租人是委托房屋租赁中介机构出租的居住房屋,房屋中介机构在出租居住房屋时应按照《大连市房屋租赁中介机构治安管理规定》登记相关信息,并办理房屋及承租人信息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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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履行出租房屋的法律责任将面临哪些处罚?
根据相关规定,出租人不按规定与公安(边防)派出所签订治安责任保证书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个人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房屋租赁中介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将房屋租赁信息录入房屋中介治安信息系统;不具备录入条件的,应当每周将房屋租赁信息报公安(边防)派出所备案。房屋租赁中介机构违反上款规定,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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