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经记者:石雨昕 每经编辑:陈星
4月26日,财政部发布《政府采购合作创新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2024年6月1日起施行。《每日经济新闻》记者注意到,这是一种全新的政府采购方式。
合作创新采购是指采购人邀请供应商合作研发,共担研发风险,并按研发合同约定的数量或者金额购买研发成功的创新产品的采购方式。
首都经济贸易大学财政税务学院讲师、硕士生导师武威接受《每日经济新闻》记者微信采访时表示,政府采购合作创新采购方式的提出,明确了政策支持场景,并限定创新产品应具备“实质性技术创新”含量,回应了供应商在创新产品推广前创新活动需求侧的政策支持诉求,扩大了政府采购支持科技创新政策功能发挥范围,强化了科技创新政策支持效能。
《办法》明确,采购项目符合国家科技和相关产业发展规划,有利于落实国家重大战略目标任务,并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采用合作创新采购方式采购:(一)市场现有产品或者技术不能满足要求,需要进行技术突破的;(二)以研发创新产品为基础,形成新范式或者新的解决方案,能够显著改善功能性能,明显提高绩效的;(三)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记者注意到,围绕科技创新和应用,政府采购合作创新采购方式为供应商开展科技创新提供了全方位、全过程的政策保障。
武威表示,在创新目标设定方面,政府采购合作创新采购围绕需求所展开的市场调研、专家论证及创新概念交流等活动,可以有效规避供应商盲目开展创新活动所带来的风险与不确定性,降低失败成本、提高转化效率。
在创新研发实施过程方面,政府采购合作创新采购围绕研发合同的履行制定了周密的沟通互动、考核评价及监督要求,这在保障采购程序规范的同时,也为供应商开展创新提供了孵化平台,加大了政府采购的创新风险分担力度。
在创新产品市场推广方面,通过制定订购及首购实施标准、程序规则,政府采购合作创新采购可以为供应商提供稳定、可观的市场份额,有效降低供应商所面临的市场推广风险,切实稳定创新动力与信心。
“此外,考虑到创新会受到技术能力、资金来源、市场环境等诸多因素影响,执行过程中可能存在偏离研发目标问题,政府采购合作创新采购管理制度有效融合了内部控制管理要求,在采购方案中明确研发风险分析和风险管控措施。同时,在研发合同履行中,针对市场已出现拟研发创新产品的同类产品,出现无法克服的技术困难,因研发供应商违反合同约定致使研发工作发生重大延误、停滞或者失败等情形,政府采购合作创新采购管理制度就合同终止或解除及违约责任承担情况作出了明确规定。”武威补充。
推动中小企业参与创新研发活动
《办法》规定,采购人开展合作创新采购应当落实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相关政策。采购人应当结合采购项目情况和中小企业承接能力设置采购包,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
“一方面,相比于大型公司及上市公司,中小企业数目庞大,其创新活力及可供挖掘的创新潜力更为突出。另一方面,以专精特新中小企业为代表,因具备专业化、精细化、特色化、新颖化发展优势,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在产业链分工协作中处于枢纽地位,因此其创新活动及创新实力直接关乎产业链网络耦合程度及产业链供应链安全稳定问题。但不容忽视的是,中小企业参与政府采购市场竞争及创新发展天然存在信息获取能力、资质条件、技术水平、抗风险能力、履约能力等方面的劣势。”武威表示,此次政府采购合作创新采购制度在各个环节均考虑了对中小企业的政策支持。
《办法》规定,对于工作内容难以分割的综合性采购项目,采购人应当要求获得采购合同的供应商将采购项目中的一定比例分包给中小企业,推动中小企业参与创新研发活动。
武威表示,政府采购合作创新采购制度对中小企业公平参与竞争及合理获取创新政策支持给予保障,有效强化了政府采购支持科技创新政策效果的覆盖范围,对维护产业链供应链安全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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