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政府组成部门都是正厅级单位,包括省公安厅、司法厅、教育厅、国安厅、农业农村厅、省发改委、省卫健委、文旅厅、商务厅、民政厅等,绝大多数都是以某某厅命名的,这些单位都是正厅级建制,厅长几乎都是正厅级干部。
但是有一个部门例外,那就是省公安厅,厅长不是正厅级,而是副部级。因为各省公安厅的厅长,都是副省长兼任的。即副省长兼公安厅长,也是省直部门里,唯一一个副部级的厅长。省公安厅长是正厅级职务,为何由副省长兼任?
这一切源于我国的党政制度,公安机关一把手,均由政府副职兼任。因此省(自治区)公安厅厅长,由副省长(自治区政府副主席)兼任,市公安局长由副市长兼任,县公安局长由副县长兼任。基于这种规定,也就出现了副省长兼任公安厅长的情况。
那么为何组织上要出台这种规定:地方公安机关的一把手,要由政府副职兼任?
这和公安工作的特殊性有着直接关系,以省公安厅来说,省公安厅是省政府组成部门,受省政府领导和管辖,同时接受公安部的业务指导,是典型的双重领导。在政府部门里,公安系统是唯一的武装执法单位,而且公安工作非常重要,涉及到社会的方方面面,包括但不限于刑事侦查、治安、缉毒缉毒、交通管理、户籍管理、出入境管理、网络安全、经侦等。
国家安危,公安系于一半。公安在政府单位,拥有很特殊的地位,是维护社会稳定、维持社会秩序的关键部门。自新中国成立以后,我国就一直非常重视公安工作,公安系统的负责人,也一直拥有很高的政治地位。从九十年代开始,各地公安机关一把手,均由地方政法委书记成为兼任,形成省委政法委书记兼任省公安厅长,市委政法委书记兼任市公安局长,县委政法委书记兼任县公安局长的格局。
这种制度存续了二十多年,后来发现这其实是有问题的。地方政法委书记都是地方党委常委,而且是本地公检法的领导,政法委书记兼任公安一把手,给人一种“公安领导法检两院工作”的错觉。于是后来取消了,改由政府副职兼任公安一把手,同时兼任本地党委政法委副书记。
因此之所以出现副省长兼省公安厅长的情况,主要是为了加强公安机关的话语权,以支持公安工作。另一方面,公检法“三长”里,法院院长和检察院检察长,和政府副职是平级的。例如省高级法院和省检察院检察长,都是副部级,和副省长平级。
如果公安机关一把手,不进行高配的话,就和法检两院的一把手不是对等的。所以省公安厅长由副省长兼任,高配副部级,和省级法检两院的一把手平级,有利于公检法三部门更好地开展工作。
在《人民的名义》里,汉东省公安厅长祁同伟,一直没有晋升副省长,是单纯的省公安厅长,这种情况在现实中几乎是不存在的,应该是影视作品刻意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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