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由双柏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一起开设赌场案宣判,被告人韩某某犯开设赌场罪,被法院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
2021年,韩某某根据微信群内推送的二维码,联系客服获取某网络赌博平台体验账号进入体验,其间赢钱不能提现后,韩某某根据客服的宣传推广,于2021年6月14日取得“某某娱乐”赌博网站的代理权,并创建下级会员账号3个供自己及他人使用,会员使用移动通信端通过会员账号密码登录“某某娱乐”赌博网站传输的赌博视频、数据进行投注进行赌博活动。2021年6月14日至2023年6月18日,韩某某共获取“某某娱乐”赌博网站返利洗码费3万余元。
检察机关审查认为,被告人韩某某明知“某某娱乐”是赌博网站,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接受投注,先后从赌博网站抽头渔利获取洗码费3万余元,情节严重,遂以开设赌场罪对其提起公诉。
检察官说法
以营利为目的,在计算机网络上建立赌博网站,或者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接受投注的,也属于刑法规定的“开设赌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开设赌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网络赌博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一、关于网上开设赌场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
利用互联网、移动通信终端等传输赌博视频、数据,组织赌博活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开设赌场”行为:
(一)建立赌博网站并接受投注的;(二)建立赌博网站并提供给他人组织赌博的;(三)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接受投注的;(四)参与赌博网站利润分成的。
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到3万元以上的;(二)赌资数额累计达到30万元以上的;(三)参赌人数累计达到120人以上的;(四)建立赌博网站后通过提供给他人组织赌博,违法所得数额在3万元以上的;(五)参与赌博网站利润分成,违法所得数额在3万元以上的;(六)为赌博网站招募下级代理,由下级代理接受投注的;(七)招揽未成年人参与网络赌博的;(八)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本报记者 闵以荣 通讯员 李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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