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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监管总局法规司党支部:力争“一揽子”补齐金融法律制度短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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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世纪经济报道 记者李愿 北京报道

5月10日,金融监管总局法规司党支部发表《加强金融法治建设 为金融业发展保驾护航》文章表示,要全面加强金融法治建设,为金融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实保障。

“为适应金融监管和金融发展的新形势新任务,近年来我国金融立法进入快车道,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保险法、商业银行法等修法项目取得实质性进展,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条例等行政法规正在抓紧起草和修订。”金融监管总局法规司党支部介绍称,将加快完善金融法律体系“四梁八柱”,重点解决股东监管依据不足、风险处置机制不完善、行政处罚力度偏低等问题,力争“一揽子”补齐制度短板。

近日,全国人大、国务院均发布了2024年立法工作计划,其中有多部法律与金融监管总局相关,部分由金融监管总局起草。

全国人大常委会2024年度立法工作计划显示,今年继续审议的法律案有金融稳定法(6月),预备审议项目有修改商业银行法、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和研究包括金融监管制度在内的金融方面综合性法律。

国务院2024年度立法工作计划显示,围绕推动高质量发展,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修订草案;修订中国人民银行货币政策委员会条例;预备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中国人民银行法修订草案、商业银行法修订草案、保险法修订草案;预备制定国有金融资本管理条例、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

《国务院2024年度立法工作计划》明确的立法项目及负责起草的单位显示,由金融监管总局起草的法律有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修订草案。

现行《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于2004年正式实施,2006年第一次修改。2022年11月,原银保监会就《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2年12月11日。

原银保监会在起草说明中表示,《银行业监督管理法》部分规定相对滞后,某些重要领域存在空白,难以满足监管实践的需要。一是对银行业金融机构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的监管力度不够,事中监管、事后惩戒依据不足。二是银行业金融机构风险处置和市场退出的相关规定过于原则,存在早期干预机制不完善、缺少有效处置工具等突出问题。三是金融违法成本偏低。银行业违法违规活动日益复杂,现行法律责任覆盖面有限,处罚力度不足,调查手段较为单一。因此,有必要对《银行业监督管理法》进行修改,进一步丰富监管手段,完善监管机制,提升监管质效。

按照立法程序,参考金融稳定法,如果《银行业监督管理法》进行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程序,全国人大还将再次征求意见,一般来说会进行多次审议。

金融监管总局目前暂未发布2024年规章立法工作计划,2023年规章立法工作计划显示,制定《银行保险机构操作风险管理办法》等3部,修订《非银行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等4部。

金融监管总局2023年法治政府建设年度报告披露,2023年金融监管总局不断健全金融监管法律制度体系:

一是夯实根基积极推动金融立法工作。科学完备的法律制度体系,是依法监管的前提和基础。着力推动金融领域基础性、综合性法律的制定和修订取得实质进展,进一步强化穿透监管、完善风险处置机制、提高违法成本,及时消除法律制度空白和盲区。配合全国人大、司法部推进重要金融法律修改工作,进一步完善金融监管法律制度体系,为金融业持续规范运行夯实法治保障。

二是突出重点弥补监管制度短板。加强监管制度统筹规划,制定2023年弥补短板方案,出台部门规章6件,规范性文件18件,为金融业高质量发展夯实法制基础。发布《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银行保险机构操作风险管理办法》,推动银行保险机构强化风险管理水平。出台《商业银行金融资产风险分类办法》,推动银行真实反映信用水平。制定保险销售行为管理办法,统一保险销售行为监管要求。优化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标准,进一步释放保险业发展红利。

三是提升质效优化立法工作机制。始终贯彻全过程民主科学立法,反复听取金融机构、行业协会和专家学者意见建议。坚持问题导向,持续提升立法精细化、科学化水平。重视调查研究,围绕信贷管理制度、不良贷款转让试点、保险业聚焦主业等系统开展专项调研,深入基层现场座谈、实地走访银行保险机构,提出切实有效的对策措施,多项成果实现转化运用。

在上述文章中,金融监管总局法规司党支部还表示,将进一步提升市场准入、日常监管、检查稽查、行政处罚等监管执法行为的透明度和法治化水平,切实提高金融监管有效性。严肃整治违法违规行为,严格执法、敢于亮剑,强化对股东、实际控制人的穿透式监管,加强对第三方服务机构的延伸监管,切实做到监管“长牙带刺”、有棱有角。

充分发挥行政复议的监督功能和化解行政争议主渠道作用,全面推进行政复议规范化、专业化建设,依法纠偏纠错、维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将强监管严监管融入监管工作全过程,完善工作机制,强化监管协同,消除监管空白和盲区,依法将所有金融活动全部纳入监管。

“我们要更好发挥监管部门和司法部门的专业优势,加强执法司法合作,共同化解金融风险,惩治金融犯罪。”金融监管总局法规司党支部表示,在金融监管规则制定过程中,深入研判案件背后的监管规则问题,配合司法机关推进金融案件诉源治理,在“抓前端、治未病”上下功夫,将矛盾纠纷止于萌芽、解于诉前。在违法违规股东出清、问题机构风险处置、打击逃废债等方面,进一步形成工作合力,维护公平有序的金融市场法治环境和人民群众根本利益。加强对金融领域法律问题的联合调查研究,明确执法司法办案标准和政策尺度,适时提出法律法规修改完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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