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修正案(八)将小额多次走私行为纳入了刑事打击范畴。对于刑法规定中的“一年内曾因走私被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后又走私”的具体理解,实践中存在意见分歧,集中体现在“一年内”的时间计算和走私对象的范围两个方面。
兰国柱海关律师:
一、又走私的一年内怎么计算
“一年内”以因走私第一次受到行政处罚的生效之日与“又走私”行为实施之日的时间间隔计算确定。其中,以第一次受到行政处罚的生效之日作为时间计算起点。
二、行政复议、诉讼是否影响处罚生效
根据行政处罚法、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被处罚人不服行政处罚的,可提起行政复议或诉讼,但不影响行政处罚的生效执行,行政处罚以送达为生效要件,即:可直接根据处罚决定是否送达来认定行政处罚是否生效。
三、三次走私对象有何要求是否都应为普通货物
一种观点认为:刑法修正案(八)将小额多次走私行为规定在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之中,说明小额多次走私中的三次走私对象均应是普通货物、物品。
另一种观点认为,刑法修正案(八)并未规定小额多次的犯罪对象仅限于涉税的普通货物、物品,从有效打击走私犯罪的角度考虑,应将我国刑法规定的十二个走私犯罪对象均包括在内。
司法实践处理:小额多次走私虽然规定在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中,但作为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处理的仅为第三次走私行为,前两次已受行政处罚的走私行为只是第三次走私行为应受刑事处罚的条件而非刑事处罚的对象。即:小额多次走私中的第三次走私的行为对象限定为普通货物、物品,而前两次走私行为的对象可不受此限制。
四、三次走私对偷逃税款有无要求
刑法及司法解释未对小额多次走私规定入罪数额标准,这意味着,凡是符合刑法规定的小额多次走私行为均将构成犯罪,而不以偷逃税款是否达到一定数额标准为条件。
即:第一次、第二次是否走私普通货物是否存在偷逃税款对入罪无影响,第三次只要构成走私普通货物,无论税款多小都会达到入罪要求。
因此,切莫想着化整为零能逃避刑事处罚。
相关法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4年9月10日,法释〔2014〕10号)。
第十七条
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一年内曾因走私被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后又走私”中的“一年内”,以因走私第一次受到行政处罚的生效之日与“又走私”行为实施之日的时间间隔计算确定;“被给予二次行政处罚”的走私行为,包括走私普通货物、物品以及其他货物、物品;“又走私”行为仅指走私普通货物、物品。
特别声明:以上内容(如有图片或视频亦包括在内)为自媒体平台“网易号”用户上传并发布,本平台仅提供信息存储服务。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