短视频、微博、朋友圈、直播、聊天群等社交媒体成为个人日常生活的工具,网络平台为人们即时通信、获取信息带来极大便利,人人都可能成为“明星”。与此同时,网络媒体的广泛使用,对公民的名誉权的侵害时有发生,名誉侵权纠纷屡见不鲜。网络名誉权侵权具有的广泛性、可复制性、持续性等复杂特征,如何认定网络名誉权侵权是值得深入探讨的话题。
网络名誉权侵权的广泛性
网络名誉权侵权的广泛性主要体现在传播、影响范围广泛。在网络媒体空间发生的名誉侵权行为中,侵权人的言论往往可通过图文、音频、视频等多元方式快速传播开来,并且伴随着侵权人在网络上的活动或经过第三人的剪辑、加工而快速更新迭代。侵权人言论的传播不同于传统媒体仅局限于有限空间,也不会仅局限于固定的街坊邻居、亲朋好友,而是一旦传播开来就难以遏制,可能出现在任何一位网民视线中。由于一般网民缺乏对行为人的正确认知,同时,行为人的言论在传播过程中也会面临失真等问题,一旦经过有心人的引导,侵权人的言论带来的影响可能远超预期。
网络名誉权侵权的可复制性
网络名誉权侵权的可复制性主要体现在侵权内容极易被复制。当出现特定侵权内容时,往往是被侵权人向网络服务提供商反映存在侵权事实的情形,再由网络服务提供商删除该特定侵权内容,而侵权内容由于在网络平台公开可见,极易经过二次传播,或被第三人复制保存,难以彻底删除,极易在短期内反复出现,被侵权人只能就同一侵权内容再次向网络服务提供商投诉,继而陷入周而复始的徒劳。
网络名誉侵权的持续性
网络名誉侵权的持续性主要体现在出现侵权言论后,该言论长期存在于网络平台中。基于网络名誉侵权的广泛性和可复制性,一旦有一定影响力的公众人物在网络公众平台随意骂人,恶意点评、披露别人信息隐私的,可能马上会被大量转发和复制,带来的直接后果就是该侵权言论持续存在,即使初始侵权人的言论被删除,该侵权言论依然会由于大量传播、复制而存在于网络公众平台,并造成持续影响,且造成的影响极难消除。
由此可见,网络名誉权侵权的广泛性、可复制性、持续性等特征并不独立存在,而是相辅相成的,这为司法实践中认定网络名誉权侵权案件带来较大阻碍,主要体现为:
一、侵权人身份难以认定。
不同于传统名誉权侵权,侵权人在网络平台匿名发表侵权言论、侵权言论被多次转发、复制等情形都会导致网络侵权主体存在较大不确定性,难以确认具体侵权人身份。
二、损害后果难以评估。
对网络侵权中的损害后果评估,应当结合网络舆论平台之特性,综合考量涉诉言论的关注度、转发及评论量,也要结合该言论的恶劣程度、对被侵权人潜在的影响等因素综合考量。与此同时,还要考虑网络名誉侵权主体和网络名誉被侵权人的身份特征进行区别对待,如:公众人物就应当比普通大众对侵权言论具有更高的容忍度和包容度。
三、被侵权人举证困难大。
网络侵权案件中,侵权人发布的言论极易变更、删除,且,电子数据信息容易通过技术手段进行伪造、篡改。如微博平台中,侵权人在发布侵权言论后,可以随时变更、删除侵权言论,如被侵权人未及时固定证据,极易造成证据缺失;如微信平台,聊天记录极易被清理,往往被侵权人只能提供微信聊天截图,却无法提供原始载体,因此不能排除该证据经过技术手段伪造、篡改的可能性,从而难以认定证据真实性。
笔者认为,在认定网络名誉侵权案件中,应当综合考虑网络名誉权侵权具有的广泛性、可复制性、持续性等复杂特征,充分考虑在网络平台发表言论的特殊性,遵循利益平衡原则,平衡网络言论自由和网络名誉权的关系。在具体到个案时,应当区分“事实陈述”与“意见表达”,充分考虑现存网络舆情环境对普通网民的影响,给予普通网民较大言论自由度,对公众人物加以更多道德约束。要进一步完善管理制度,强化网络监管,充分发挥公众人物的正面带动作用,引导良好社会风气,从而达到构建良好网络环境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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