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前我不知道抓斑鸠、野鸡也是违法犯罪行为,现在得到了深刻的教训。 我以后再也不会狩猎野生动物了,一定做一个遵纪守法的好公民……”被告人夏某某在庭审中悔恨的说道。
5月16日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
公开开庭审理一起
非法狩猎罪案件
当庭判处被告人夏某某
拘役三个月,缓刑五个月
2022年至2023年期间,被告人夏某某使用杜某某存放于其处的气枪多次在顺庆区潆溪街道青龙山附近、荆溪街道恒大绿洲小区后面河坝附近非法狩猎斑鸠、野鸡、竹鸡等野生动物。
2023年8月25日,民警在被告人夏某某住所的冰箱中检查出其狩猎的野生鸟类一只,经四川西华师范大学生命科学学院鉴定为灰胸竹鸡,系国家三有保护野生动物,灰胸竹鸡的物种整体价值为1000元/只;在其住所查获疑似枪支二支,杜某某主动交出一支。经认定,被告人夏某某狩猎的区域为禁猎区、狩猎时间为禁猎期、狩猎所使用的气枪为禁止使用的狩猎工具。
顺庆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夏某某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使用禁用工具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应当以非法狩猎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夏某某已进行生态修复赔偿,在量刑时予以考虑。
综上,根据被告人夏某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依照相关法律规定,法庭当庭作出判决:被告人夏某某犯非法狩猎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五个月。
保护野生动物对于生态平衡、维护生物多样性和科学研究具有重要意义。有些群众法律意识淡薄,以为打几只鸟没多大点事,却没有意识到禁猎期内狩猎的危害。本案被告人捕捉的虽不是珍贵、濒危野生动物,但仍属于“三有”保护动物,且目前处于禁猎期内,只要使用了禁猎工具,仍构成犯罪。此案提醒广大群众,不要在禁猎期、禁猎区内使用禁用的工具或者方法非法捕猎野生动物,禁止食用野生动物,不要无视生态底线、触碰法律红线,否则将会受到法律严惩。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
【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非法狩猎罪】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陆生野生动物罪】违反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法规,以食用为目的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第一款规定以外的在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繁殖的陆生野生动物,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来源: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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