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规定,若注册商标成为通用名称或连续三年未使用且无正当事由,任何单位或个人可申请撤销。商标局须在九个月内做出决定,特殊情况经批准可延长三个月。接下来,我们将深入探讨商标撤三的全知识。
一、设立“撤三”目的
①促进商标实际使用:防止商标被恶意囤积或闲置。
②激活商标资源:使那些未得到实际使用的商标得以重新分配给有真实需求的市场主体。
③弥补商标注册主义可能带来的弊端:商标抢注和注而不用等问题,确保商标资源得到有效利用。
二、何为商标的“使用”
《商标法》第四十八条定义商标的使用为:在商品、商品包装或容器以及交易文书上,或在广告宣传、展览等商业活动中使用商标。简而言之,必须是公开、真实的商业使用。
以下是几种特殊的“使用”情形:
①核定商品项范围外的使用:不属于商标“使用”,须在核定商品项上使用。
②单纯用于出口:属于商标“使用”,因生产行为发生在中国境内。
③单纯的转让、许可:非商标意义的使用,不属于商标“使用”。
④免费配套商品上的使用:看情况,若起到识别商品来源的公开使用,则属于商标“使用”。
⑤应对撤销请求的突击使用:非真实使用,不属于商标“使用”。
三、使用证据
常见使用证据类型:
包括许可合同、委托加工证据、产品销售证据、实物证据、获奖荣誉、产品质检报告、发票等。
五个审查要点:
①商标标识:证据需明确显示诉争商标,避免未显示或无法确认仅指向诉争商标的情况。
②时间范围:证据应在指定期间内,避免时间未显示或超出指定三年期间。
③商品/服务范围:需与核定商品/服务相关,考虑《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及商品/服务的关联性。
④商业使用真实性:确保证据真实、合法、有效,避免自制、仅许可第三方或仅以赠品形式使用的情况。
⑤无正当事由:排除不存在不使用的正当事由,具体情形详见下文。
四、什么是“无正当事由”
无正当事由:
①不可抗力
②政府政策限制
③破产清算
④其他不可归责于注册人的正当事由(司法实践中认定严格)
认定原则
①主观:注册人已尽主观努力
②客观:因不可归责于自身的客观原因
③简化公式:真实意图 + 必要准备 + 不可归责的正当事由 = 商标真实使用
在商标法的框架下,撤三制度的设立旨在确保商标资源的有效利用,防止商标的恶意囤积和滥用。通过明确真实使用意图、必要的使用准备以及不可归责于商标注册人的正当事由,我们得以更准确地判断一个商标是否真正得到了使用,从而保护那些真正需要商标资源的市场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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