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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纠纷律师:子女与继母就北京房产拆迁腾退利益诉讼分配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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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房产专业律师靳(jin)双权专业代理房产买卖、借名买房、遗产继承、确权、拆迁房产纠纷,腾退房屋、公房纠纷、央产房、军产房等重大房产案件。从业十九余年,带领专业房产法律团队,办理了大量房地产案件,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现将这些案件改编为案例,希望可以帮助到读者。(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原告诉称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确认本次腾退原告享有的腾退补偿款数额为819383元,确认宋某杰和周某的夫妻共同财产份额为2616152元,确认宋某杰和张某的夫妻共同财产份额为730714元,确认宋某杰和周某、宋某杰和张某的夫妻共同财产份额中宋某杰均占50%;2、要求确认原告对三套定向安置房屋享有50%的份额,确认宋某杰和张某夫妇对三套定向安置房屋享有50%的份额,并确认宋某杰和张某各自占有三套定向安置房屋25%的份额;3、要求张某给付腾退补偿款174133元。

事实和理由:宋某杰与周某系夫妻,二人育有一女原告。张某与陈某鹏系夫妻,二人育有一子陈某刚。周某于2002年9月去世。陈某鹏于1999年11月去世。后,宋某杰与张某登记结婚,婚后未再生育子女。宋某杰于2018年6月去世。周某、宋某杰生前均未留有遗嘱。宋某杰系北京市朝阳区D号(以下简称D号)院宅基地使用权人。2014年10月,D号院腾退拆除,宋某杰作为被腾退人签订了腾退补偿协议,原、被告及宋某杰均是被安置人。D号院腾退补偿安置利益在原、被告之间未分割处理,故提出本诉。

被告辩称,

不同意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1、宋某杰与北京市朝阳区某拆迁办所签《房屋拆迁腾退补偿协议书(定向)》中写明被安置人2户3人,分别是宋某杰、被告、原告,不能认定原告自己独占一户,D号院分为前后两个院子,因此才作为两户认定。此外,虽然认定2户,但只给了宋某杰一个20平方米的安置面积,不能认定每户都多给20平方米安置面积。原告属于大龄青年这一点我们认可,但原告也只享有50平方米的安置面积,总安置面积220平方米由宋某杰决定给谁分配。

2、宋女士已经很久不在D号院居住生活,所以,腾退补偿款中没有针对宋女士的补偿。宋某杰和被告是夫妻,二人一直在D号院居住生活,腾退补偿款属于宋某杰和被告的夫妻共同财产。3、目前三套定向安置房屋原告可以通过分家析产程序确认房屋的归属,但关于拆迁补偿款都是宋某杰名下的,都归宋某杰,并实际由宋某杰支配。拆迁款下拨后,宋某杰用于购买房屋、装修,还给了周某坤建房款43万元,给了原告几十万元,给了陈某刚几十万元,给陈某刚买了车,给陈某刚位于平谷区的房屋重新装修花费40余万元,宋某杰和被告看病花费几十万元,其余都用于生活开销。

宋某杰、陈某刚、被告都没有收入,拆迁后,就依靠拆迁款生活,款项的开销也都由宋某杰支配,原告无权要求被告再给付拆迁款。

法院查明

宋某杰与周某系夫妻,二人育有一女原告。张某与陈某鹏系夫妻,二人育有一子陈某刚。周某于2002年9月27日去世。陈某鹏于1999年11月21日去世。后,宋某杰与张某登记结婚,婚后未再生育子女。宋某杰于2018年6月14日去世。周某、宋某杰生前均未留有遗嘱。

2010年5月20日,宋某杰(被腾退人)与北京市朝阳区某拆迁办(拆迁腾退人)签订《房屋拆迁腾退补偿协议书(定向)》,约定D号院腾退拆除补偿事宜,列明该院正式房屋建筑面积434平方米,现有本村村民**3人,应安置人口3人,分别为户主宋某杰、之妻被告、之女原告。腾退补偿款总额4120800元。D号院应于2010年5月23日腾退拆除。

现D号院已拆除,该院所涉腾退补偿款也已下拨至宋某杰名下。

围绕D号院内房屋形成情况,当事人存在争议。其中,原告主张院内涉及宋某杰与周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建造房屋的事实,所以,应先行析出周某的财产份额并将之作为遗产予以分割。被告则主张周某与宋某杰之前即使有建房,后期也已被拆除,之后均由宋某杰和被告出资建造,故院内房产均应作为宋某杰和被告的夫妻共同财产。为证明各自主张,双方均申请证人出庭作证。

基于D号院拆迁腾退,给与220平方米安置房屋购房指标,宋某杰名下购买了定向安置房3套。

围绕宋某杰所签《房屋拆迁腾退补偿协议书(定向)》载明的被安置人2户、认定正式房屋434平方米、特别奖励费、202平方米安置面积、重置价补贴、其他房屋重置价补贴等数额如何理解,双方存在争议。本案审理中,承办人前往北京市朝阳区拆迁指挥部走访了解,围绕腾退补偿款的花费和结余,各方均有陈述,但除了购买定向安置房屋的花费可见举证外,其余证据材料均未提交。

裁判结果

一、位于北京市朝阳区M号房屋居住使用相关权益归原告宋女士享有;

二、位、位于北京市朝阳区C号房屋原告宋女士享有百分之三十七点五六的份额

三、驳回原告宋女士的其他诉讼请求。

房产律师点评

民事案件案由应当依据当事人主张的民事法律关系性质予以确定,案由的选定应体现当事人的争议焦点。分家析产纠纷意在处理当事人之间就家庭财产析分处理的争议,具体到本案而言,当事人就如下问题存在争议:

1、关于D号院内房产是否应作为宋某杰和被告夫妻共同财产认定的问题。在院落已被拆除,院内房屋格局已无法核定的情况下,各方当事人就院内房屋的建造情况产生的争议虽各自申请了证人出庭,但证明效力并无差异,法院难以做出认定。在周某去世后多年来,未见原告就周某遗留房产份额主张权利,也未见各方在腾退拆除前就涉及周某的财产份额协商确定,所以,法院对原告主张院内涉及母亲周某的份额的意见,不予采纳,认定D号院内房产均为宋某杰与张某夫妻共同财产。

2、关于D号院内房产转化的腾退补偿款如何核定各方所占份额比例的问题。鉴于D号院内房产均系宋某杰和被告夫妻共同财产,所以,基于房屋腾退所转化的货币补偿利益均应认定为宋某杰和被告的夫妻共同财产,但也应看到,其中涉及诸如按户及按人给与补偿的工程配合奖、提前搬家奖、过渡补助费、限期搬家补助费、规定期限拆迁腾退奖、周转补助费、一次搬家费、特别奖励费均涉及原告的份额。

然而,在腾退安置后,腾退补偿款先行划扣支付了定向安置房屋,剩余腾退补偿款在宋某杰在世的时间里发生了诸多开支,法院根据现有证据难以核定各笔款项的发生情况,所以,均不再予以分割。然而,在宋某杰去世时,其名下和张某名下仍涉及部分货币款项尚未分割,对此,当事人可以在继承纠纷中另案解决。

3、基于法院走访调查,法院向腾退安置部门获知了针对涉案院落腾退补偿协议中各项补偿数额核定的计算明细,该计算明细属于政府部门基于自身工作而给出的合理说明,被告虽提出异议,但未举证,法院不予采纳,并依据法院走访调查获悉的事实予以裁判。D号院拆除腾退时,原告作为成年子女,作为单独一户给与了认定,被告所称两户是针对两个院落的认定意见法院不予采纳。

原告作为成年子女,可单独享有100平方米的定向购房安置指标,可以据此购买相应房产。本案中,三套定向安置房屋均由宋某杰负责购买,就此,应析出原告可得享有的份额。针对超出标准安置面积的20平方米,应为面积调解数,可以在宋某杰、原告、被告之间均等分割享有。基于此,原告可得享有位于北京市朝阳区M号房屋,原告可得享有针对位于北京市朝阳区C号房屋37.56%的份额。针对剩余房产权益,可待宋某杰遗产继承案件中再行分割处理。

每个案件都有特殊性,需要律师对案情进行细致的分析,才能有专业的判断,我们团队擅长处理各类房屋纠纷,如果您遇到相似案件,我们真诚的希望您可以来电详细说明情况,我们会尽力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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