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巧设居住权
妙解母子间家庭纠纷
兴·家和
“作为子女,在卖房的同时,应该充分考虑老人的生活问题,以免让老人陷入无房可住的恐慌……”
近日,兴庆区人民法院成功调解一起涉及母子之间的赠与合同纠纷案件。
案情简介
原告刘某系被告小刘之母,多年前刘某夫妇因房改回购涉案房屋,当时刘某与小刘书面约定百年后房屋归小刘所有,后为简化手续直接将房屋以赠与形式过户至小刘名下,该房屋一直由刘某居住。然而近日小刘欲出售房屋并责令刘某搬离,年近八旬的刘某面临无处可居之境,无奈诉至法院请求撤销对小刘的赠与。
调解经过
承办法官考虑到双方系母子关系,积极组织调解,在了解双方真实诉求后,建议通过设置居住权实现“双赢”,既保障被告房屋所有权,又让原告老有所居。起初原告因不了解规定存在抵触情绪,坚持撤销赠与,最终在法官释法说理下放下顾虑,同意设置居住权调解方案,双方握手言和,母子关系亦得到缓和。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对居住权作了明确规定,是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居住权的设立主要有以下三种方式:
1.以合同方式设立居住权;
2.以遗嘱方式设立居住权;
3.以生效法律文书设立居住权。当事人之间通过通过合同及遗嘱设立居住权的一定要注意约定居住权的期限、居住的条件,同时及时办理居住权登记。
典型意义
居住权的适时设立是法律适应社会变迁的生动体现,对于化解新时代纠纷,尤其是家事领域纠纷具有独特优势 。兴庆法院将继续弘扬新时代“枫桥经验”,做实婚姻家庭纠纷领域诉源治理工作,充分保障家事领域案件当事人权益和情感拟合双重维护,实现情理法有机融合,让家事审判有法度、更有温度。
来源:兴庆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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