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号:晋同知法裁字〔2024〕1号
请求人:胡永
被请求人:黄善根
案由:“引风机”(专利号:202330309174.6)专利侵权纠纷。
请求人于2023年5月24日申请了“引风机”的外观设计专利,2023年11月17日获得专利授权,请求人发现被请求人销售的引风机,仿制了请求人专利(ZL202330309174.6),请求人认为构成专利侵权,向本局提出专利侵权纠纷处理请求。
本局于2024年3月28日受理后,依照《专利行政执法办法》开展了调查审理,请求人胡永和被请求人黄善根参加了调查审理。现本案已审结。
被请求人对于其侵犯了请求人专利权供认不讳,承认侵犯请求人“引风机”外观设计专利权的行为,且经过技术比对,被请求人销售的风机落入涉案专利的权利要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八十一条、《专利行政执法办法》第十条、第十八条之规定,本局作出处理决定如下:
请求人指控涉案风机侵犯了其专利的专利权的行政请求,予以支持,被请求人的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对侵犯专利权的规定,构成侵权,被请求人必须立即停止侵权行为。
此外,请求人关于“追缴黄善根因此所获利益并赔偿申请人胡永的相关损失”超出本局行政裁决的法定职权范围,不予受理。
大同市知识产权局
2024年5月22日
案号:晋同知法裁字〔2024〕2号
请求人:胡永
被请求人:张美琴
案由:“引风机”(专利号:202330309174.6)专利侵权纠纷。
请求人于2023年5月24日申请了“引风机”的外观设计专利,2023年11月17日获得专利授权,请求人发现被请求人制造销售的引风机,仿制了请求人专利(ZL202330309174.6),请求人认为构成专利侵权,向本局提出专利侵权纠纷处理请求。
本局于2024年3月28日受理后,开展了调查审理,请求人胡永和被请求人黄善根参加了调查审理。
被请求人对于其侵犯了请求人专利权供认不讳,承认侵犯请求人“引风机”外观设计专利权的行为,且经过技术比对,被请求人销售的风机落入涉案专利的权利要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八十一条、《专利行政执法办法》第十条、第十八条之规定,本局作出处理决定如下:
请求人指控涉案风机侵犯了其专利的专利权的行政请求,予以支持,被请求人的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对侵犯专利权的规定,构成侵权,被请求人必须立即停止侵权行为。
此外,请求人关于“追缴张美琴因此所获利益并赔偿申请人胡永的相关损失”超出本局行政裁决的法定职权范围,不予受理。
大同市知识产权局
2024年5月22日
案号:晋同知法裁字〔2024〕3号
请求人:张日勇
被请求人:山西老葛商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葛德安
委托代理人:周献永
案由:“一种固定底座”(专利号:202121237381.7)专利侵权纠纷。
请求人张日勇就其“一种固定底座”(专利号:202121237381.7)与被请求人山西老葛商贸有限公司的专利侵权纠纷,向本局提出处理请求。本局于2024年4月11日受理后,进行了调查审理,现本案已审结。
被请求人承认侵犯请求人“一种固定底座”实用新型专利权的行为,且经过技术比对,被请求人仿制并使用的排队防护栏完全落入涉案专利的权利要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八十一条、《专利行政执法办法》第十条、第十八条之规定,本局作出处理决定如下:
请求人指控涉案防护栏底座侵犯了其专利的专利权的行政请求,予以支持,被请求人的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对侵犯专利权的规定,构成侵权,被请求人必须立即停止侵权行为。
大同市知识产权局
2024年5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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