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宁区城乡低保申办条件及
在享低保家庭接受动态管理须知
各位居民:
根据《乌兰察布市城乡低保对象综合认定实施细则》现将我区困难居民申办低保条件和在享低保家庭接受动态管理办法告知如下:
一、户籍状况、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是认定低保对象的三个基本要件,满足以下条件的家庭可以申请最低生活保障
(一)户籍状况
1、在集宁区居住并持有集宁区户口的困难居民;
2、由农村迁到城镇有房屋产权且居住超过一年、无承包耕地、林地、无宅基地且不参加农村集体经济收益分配等作为申请城镇低保的条件;
3、户籍类别相同但家庭成员户口不在一起的家庭,应将户口迁移到一起后再提出申请。因特殊原因无法将户口迁移到一起的,可以选择在户主或者其主要家庭成员的户籍所在地提出申请;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分别持有非农业户口和农业户口的,原则上应将户口合并到一起再提出申请,无法合并的按户籍类别分别申请城镇低保和农村低保保障。
(二)家庭收入
家庭收入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在提出申请当月前连续12个月内拥有的全部可支配收入。主要包括:
(1)工资性收入;
(2)经营性收入;
(3)财产性净收入;
(4)转移性净收入。
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集宁区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2024年城市725元/月、农村8700元/年)。
(三)家庭财产
家庭财产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拥有的全部动产和不动产。动产主要包括银行存款、证券、基金、商业保险、债权、互联网金融资产以及车辆等。不动产主要包括房屋、林木等定着物。
1、家庭人均金融性资产不超过当地24个月城乡低保月标准的;
2、家庭成员名下无市场主体登记信息的,包括开办或投资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专业合作社(建档立卡脱贫户参加的集体经济合作社除外)。
3、家庭只拥有一套住房且面积不超过120平米的、家庭无商业用房的;
4、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名下无营运性车辆、消费型机动车(残疾人代步车、生活用摩托车和三轮车、电瓶单车除外)、超过5万元(购置价)的大型农机具。
二、申请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按“单人户”提出申请
(一)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中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一级、二级重度残疾人和三级智力残疾人、三级精神残疾人;
(二)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中患有当地有关部门认定的重特大疾病的人员;
(三)脱离家庭、在宗教场所居住三年以上(含三年)且生活困难的宗教教职人员;
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一般指不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条件,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5倍,且家庭财产符合政府相关规定的家庭。
三、在享低保家庭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及时向所在乡镇、街道办事处报告,便于进行动态调整
(一)低保人员缴存公积金的;
(二)低保人员缴存职工养老保险的;
(三)低保人员领取养老保险的;
(四)低保人员或家庭成员为财政供养的;
(五)低保人员为公益岗位;
(六)低保人员死亡的;
(七)低保人员有公积金贷款的;
(八)正在监狱服刑的或在看守所羁押的以及强制戒毒期间的人员。
(九)家庭人均金融性资产(不含因病因灾等变卖家庭唯一住房获得的现金)超过当地24个月城乡低保月标准且无合理刚性支出证明的。
(十)家庭拥有商业用房的、家庭拥有二套以上住房(含农村宅基地)的;以及单套房屋面积超过120平米的。
(十一)除国有土地征收、征地拆迁安置房、购置廉租房等原因在低保申请前两年之内及享受低保待遇期间新建、购买房屋的。
(十二)家庭成员名下有3万元以上市场主体登记信息或事实存在雇用人员进行经营的;拥有企业股份、股权的(建档立卡脱贫户参加的集体经济合作社除外)。
(十三)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名下有营运性车辆、消费型机动车(残疾人代步车、生活用摩托车和三轮车、电瓶单车除外)、超过5万元(购置价)的大型农机具。
(十四)其他不符合低保要求的情形。
四、惩戒办法
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第六十八条规定。采取隐瞒、虚报伪造等手段,骗取社会救助资金、物资或者服务的,由有关部门决定停止社会救助,责令退回非法获取的救助资金、物资,可以处非法获取的救助款额或者物资价值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条例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集宁区社会救助综合服务中心
2024年5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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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 | 集宁佰事通
来源 | 集宁区社会救助综合服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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