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中国互联网协会在官网公布了《未成年人网络游戏服务消费管理要求》团体标准征求意见稿(下称“未成年人网游消费标准草案”),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笔者通读后,认为其实践性强,明确了很多亟需解决的问题,合理性也不差,但其中的部分规定和实践存在差异,可能会引发争议。
一、最有争议的规定内容
最有争议的内容是未成年人网游消费标准草案5.5.2条h项第4目规定:“若网络游戏服务提供者已依法配置防沉迷措施,但存在监护人未充分履行监护人责任等过错情形的,网络游戏服务提供者应根据相关消费过程中防沉迷措施的有效性等情况承担对应责任,建议一般责任比例为 30%-70%,存在特殊情形可在此基础上相应调整,监护人承担剩余责任;
注:监护人未充分履行监护人责任等过错情形包括但不限于:(1)监护人明知或应知未成年人存在绕过防沉迷限制而未采取有效监护措施,导致未成年人超额充值的,如未成年人使用爷爷奶奶等近亲属或其他成年人身份信息用于实名认证、未成年人通过网络租售平台租赁或购买游戏账号、未成年人与其他成年人共享游戏账号等;(2)监护人未妥善管理本人银行卡、支付账户、支付密码等信息的。”
根据此项规定,如果未成年人以家长的注册账户游玩游戏,之后以未成年人身份要求游戏公司返还充值的(这也是实践中绝大多数涉未成年人网游退费纠纷的案情),监护人基本会判定为存在过错,哪怕游戏公司认定其为未成年人游玩游戏的,一般情况下只需返还监护人30%-70%的充值。因为未成年人游玩游戏,一定存在以下一种或多种被视为过错的情况:
使用近亲属或其他成年人身份信息用于实名认证;通过网络租售平台租赁或购买游戏账号;与其他成年人共享游戏账号;利用监护人本人银行卡、支付账户、支付密码等信息进行充值。
二、争议内容的法律依据
该规定确实是有法律依据的,根据《民法典》,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八周岁以下)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为了绕过国家规定的网络游戏防沉迷规定,冒充成年人进行的游戏充值行为,如果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属于无效行为。如果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则属于效力待定的行为,监护人可以追认该充值行为有效,也可以撤销充值行为。
如果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向游戏公司主张充值行为无效,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主张撤销充值行为的,同样依据《民法典》,如果民事法律行为被认定为无效或被撤销的,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据此游戏公司应当返还未成年人的充值款项。
但《民法典》还规定: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而如前文所述,如果未成年人以家长的注册账户游玩游戏,之后以未成年人身份要求游戏公司返还充值的,监护人基本会判定为存在过错。
所以网络游戏公司返还未成年人的网络游戏消费充值的同时,家长也应当赔偿网络游戏公司的损失,这些损失包括网络游戏的研发成本、服务器带宽成本、客服成本等。未成年人网游消费标准草案将损失折成了比例,并且在行文上把游戏公司变成了责任承担者:网络游戏服务提供者应根据相关消费过程中防沉迷措施的有效性等情况承担对应责任,建议一般责任比例为 30%-70%。实际游戏公司承担的30%-70%责任之外的,就是家长的责任,比例也是30%-70%。
三、游戏公司和司法实践的实际情况
但目前的司法实践中,法院不是这么判的。未成年人充值案法院开庭时,法官一般会先问游戏公司,有没有部署防沉迷系统?游戏公司会回答有部署。然后法官会问家长:你们怎么绕开防沉迷的?家长会回答:小朋友偷拿了家长身份证,记住了家长的支付密码才能玩游戏和充值的。
但法院审理的审查重点是游戏数据,会根据游戏数据与未成年人游戏特征的符合度判定责任,如果经审理认定确实可能涉及未成年人充值的,判决部分退费或全额退费都有可能。审判过程中,未成年人利用家长身份信息和支付密码的家长的监护过错问题,法院虽然也会考虑,根据我们处理过的案件以及检索到的判决,有认定监护过错的家长承担小部分责任的,也有判决全额退款的,但无论如何都不会像本次的未成年人网游消费标准草案那样,将其作为一个一经触发就有30%-70%责任权重的退费因素。
四、征求意见稿的其他亮点
除了以上内容,笔者个人觉得未成年人网游消费标准草案的另一个亮点是对虚假诉讼的规定:游戏公司诉讼中如发现原告冒充未成年人通过伪造证据、虚假陈述等手段提起虚假诉讼涉嫌犯罪的,可申请由法院移送有管辖权的机关处理或直接向有关公安机关举报。同时,中国互联网协会下属调解机构在调解中发现是成年人冒用未成年人名义发起退费的,可向公安机关举报。
不可否认,绝大多数申请未成年人退费的家长是诚信的,但实践中确实有小部分成年人游玩游戏后,利用未成年人退费的制度恶意虚假诉讼退费,这确实涉嫌虚假诉讼罪。据笔者了解,目前全国范围内尚无追究此类虚假诉讼刑事责任的案例,但未成年人网游消费标准草案如果变成正式的文件,可能会有网游公司援引该文件刑事举报冒充未成年人退费的虚假诉讼行为。
最后,虽然未成年人网游消费标准草案是一个没有强制力,只对指导网络游戏服务提供者、调解机构等组织开展未成年人网络游戏服务消费管理及调解具有参考价值的团体标准。但中国互联网协会是一个有一定权威性的行业管理组织,其制定的文件肯定会对相关行政部门、司法机关有较大影响,相信其他代表消费者权益、未成年人保护的群体和组织会对草案有对应的修改意见,公布征求意见稿只是博弈的刚刚开始。
本文作者:游云庭,上海大邦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知识产权律师。本文仅代表作者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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