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房地产开发公司,以自己公司安装的人脸识别系统获取的人脸信息,作为区分买房客户来源的证据,属非法证据,非法证据不能作为呈堂证供。
以案释法447 非法采集人脸信息做证据无效案
本案房地产开发公司,以自己公司安装的人脸识别系统获取的人脸信息,作为区分买房客户来源的证据,属非法证据,非法证据不能作为呈堂证供。
一.案情简介
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为扩大商品房销售,与一家经纪公司签订了商品房委托销售协议。协议约定,凡由经纪公司带来的客户买房,房地产开发公司支付对应的代理服务费给经纪公司。并约定,经纪公司要在其客户到访前30分钟,向房地产开发公司报备,未报备的客户,不作为经纪公司带来的买房客户。
当委托销售协议到期结算服务费时,双方就其中的54套买房客户的归属发生了争议。房地产开发公司认为,他们对购房客户有人脸识别监控存档,存档显示,这54套买客不属于经纪公司带来的客户;而经纪公司表示,这54套房已经得到房地产开发公司的客户归属认可签字,人脸识别监控存档不具有合法性,诉请【法】院,判令房地产开发公司支付全部服务费并支付违约金。
法庭审理后认为,房地产开发公司通过人脸识别系统采集的个人信息系用于商业目的,应得到被采集信息人的明示同意。证据显示这一行为未征得客户同意,故证据不予采纳。房地产开发公司应依约支付相应的服务费。
二.案件的警示
在当今的信息时代,人们在享受科技带来便利的同时,也面临着人脸数据等公民个人信息被滥用的焦虑和困扰。现在你看看,有去银行要刷脸的、有进小区要刷脸的、有入景区要刷脸的、有支付要刷脸的、有办理会员要刷脸的,搞个手机APP许多也是要刷脸的。。。,有人在网上写文章说,1天下来,脸要被刷十几次。
与其说刷脸技术现在应用越来越广泛,还不如说被滥用的趋势愈来愈严重,因为这些刷脸,有的虽然是出于使用需求和安全考虑,但也并没给被刷脸者拒绝使用的权利。人脸信息具有专一性和不可更改性,是个人的核心隐私,任意摄取、存储、解析人脸识别,是一种侵害隐私的行为,一旦被泄露或被不当利用,会带来不可预测的风险。
为此,信息法对人脸识别规定了两个最小原则,一个是采取对个人益权影响最小的方式;一个是限于实现处理目的的最小范围。个人信息法还特别强调,当有需要收集个人信息时,必须由个人在充分知情的前提下,自愿、明确地作出同意,否则就是不合法。
本案的房地产开发公司,以自己公司安装的人脸识别系统获取的人脸信息,作为区分客户来源的证据,而这些获取的人脸信息的采集、储存、使用等事项并未如实告知相对人,也未征得相对人的同意,其行为本身已构成侵权,其获得的证据也是非法证据,非法证据不能作为呈堂证供。
也许有人会问,那满大街的S像头合法不合法?高法明确,有五类情形是属合法使用人脸识别,其中警方安装的S像头是其中一类,是为维护公共安全依法而设,是合法的。
三.相关法律
1. 高法《关于审理使用人脸识别技术处理个人信息相关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明确,公共场所、经营场所(如银行、车站、机场、娱乐场所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使用人脸识别技术进行人脸验证、辨识或者分析的,应当认定属于侵害自然人人格权益的行为;
2.相关司法解释规定,侵害他人合法权益、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或者严重违背公序良俗的方法形成/或者取得的证据,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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