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汪昌莲
责编|李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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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2008年实施《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至今都16年了,不能休满年休假的人还是这么多。”前不久,北京市一位律师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其经手的劳动仲裁案件中,90%的案子涉及未休年休假的赔偿问题,让“带薪休假落实为何这么难”的话题登上热门榜。带薪年休假是职工法定权利,然而,记者采访发现,一些企业自行制定年休假规则,要求公司团建占用年休假天数、上班迟到扣年休假等,对职工年休假加以限制,损害职工休息休假权益。(5月20日《工人日报》)
最近几年,国家一直在推动落实带薪年休假制度,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然而,对于不少人而言,带薪年休假只是一个美好的愿景。人社部一项调查数据显示,我国人均带薪年休假约10天,而实际上人均享受带薪年休假天数仅为6.29天,民营企业职工甚至不足4天,超过72%的民企职工未完整享受过年休假。特别是,一些企业自行制定年休假规则,如公司团建占用年休假天数、上班迟到扣年休假等,损害职工休息休假权益。
事实上,按照《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的规定,“单位应当保证职工享受年休假。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同时规定,“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也就是说,单位保证职工享受年休假是法定义务,请假未获批准,可享三倍工资补偿。
然而,现实情况却是,有的用人企业根本未执行年休假,有的则规定年休假“跨年度清零”,有的对因故未休完年休假的,既不补休,也不兑现3倍工资。特别是,一些企业受利润驱使,可能会设置一些限制性规定,逼迫职工忍痛割爱放弃年休假。基于此,全国人大代表霍启刚建议,强制实施带薪年休假相关政策,完善企业违反法律责任的规定,强化对企业年休假执行的约束。
落实带薪年休假,关键是督促企业把这项制度执行到位。首先,对于企业未执行带薪年休假制度的,应受到监管部门的查处,督促其整改到位。同时,劳动者在特殊情况下未休年休假,企业应及时足额兑付3倍工资补偿。再者,合理调整带薪年休假政策,允许假期跨年度“零存整取”,让年休假富有“弹性”,分流和缓解“集中式”休假带来的资源和空间紧张,充分保障劳动者的休假自主权,维护劳动者的基本权益,促进劳资关系融洽和社会和谐稳定,提高劳动者的生活满意度和获得感。
落实带薪年休假制度不是小事,关系劳动者权益和企业长远发展。全面落实这一制度,为劳动者提供更好的工作环境和福利待遇,对于经济社会发展将会起到很好的促进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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