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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环境日丨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非法占用农用地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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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是世界环境日,又恰逢我国芒种节气,值此之际,我院发布非法占地典型案例,旨在唤起人们对生态环境的重视和保护,彰显河北法院近年来以实际行动保护农用地的决心和成果。这既是对违法行为的警示,也是对全社会的一种教育,让大家明白非法占地等违法行为对生态环境和社会秩序的危害,从而更加自觉地遵守法律法规,共同维护良好的生态环境和社会秩序,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实现可持续发展的目标。

案例一

某石业公司、李某某、刘某某非法占用农用地案

【基本案情】

被告单位某石业公司、被告人李某某和被告人刘某某未办理占用林地审批手续,在承德县甲山镇西梁村为采区修建安监平台及道路,非法占用林地25亩,导致该地块植被灭失,林地遭到严重毁坏。案发后,被告单位及二被告人主动修复被破坏的林地,现土地植被及林业种植条件已基本恢复。在案件审理过程中,经法院教育引导,被告单位及二被告人主动通过河北省环境能源交易所购买承德某生态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开发挂牌的森林固碳生态产品349.00吨,共支付碳汇认购款19999.14元,对案涉补种幼龄树木至生态环境功能完全修复期间碳汇价值损失进行补偿。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单位某石业公司、被告人李某某和被告人刘某某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林地,改变被占用林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林地原有植被和林业种植条件严重毁坏,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综合考虑被告单位及二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并主动通过“补植复绿”和认购“碳汇”的方式对受损害生态环境进行修复,可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决定对其适用缓刑。判处被告单位某石业公司罚金5万元;分别判处被告人李某某、被告人刘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被告单位和二被告人当庭表示服判不上诉。宣判同时,法院对被告单位及二被告人发出林地“管护令”,责令被告单位和二被告人对补植复绿的树苗继续管护浇水,对已经枯死树苗重新补种,确保树苗成活率95%以上,判决生效后管护令将送交社区矫正机构一并监督执行。

【典型意义】

林地资源是森林资源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固碳释氧、涵养水源、保持水土、保护农田方面发挥重要作用。森林资源刑事犯罪不仅损害了林木本身,也损害了森林生态系统固碳服务功能,严重威胁生态安全和生态平衡。本案被告单位及被告人主动履行“补植复绿”的传统生态修复方式后,在人民法院教育引导下自愿认购碳汇,以弥补破坏至修复完成期间的碳汇价值损失。同时本案在宣判时一并向被告人发出“管护令”,督促其履行修复地块的植被管护责任,确保生态环境得到全面有效修复。

承德鹰手营子矿区燕山环境资源保护人民法庭作为承德市环境资源案件集中管辖法庭,充分发挥环资审判职能作用,通过多维度审查认定受损害生态环境修复方式,结合适用“督促令”等措施落实全面生态修复责任,促进环境资源审判的司法职能从就案办案到注重生态修复转变,为司法服务和保障“双碳”目标提供了创新经验。

碳汇,是指通过植树造林、森林管理、植被恢复等措施,利用植物光合作用吸收大气中的二氧化碳,并将其固定在植被和土壤中,从而减少温室气体在大气中浓度的过程、活动或机制,即用生态手段减少温室气体浓度。《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UNFCCC)缔约国签订的《京都议定书》,该议定书于2005年2月16日正式生效。由此形成了国际“炭排放权交易制度”。通过陆地生态系统的有效地管理提高固炭潜力,所取得的成效抵消相关国家的炭减排份额。

案例二

保定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刘某

非法占用农用地案

【基本案情】

被告人刘某代表被告单位保定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房地产公司)与保定高新区大马坊乡东营村村委会签订协议,建设东营村省级新民居示范村。协议签订后,某房地产公司在未取得开发建设相关审批手续的情况下,由被告人刘某决定,开始动工开槽建设。之后新民居政策调整,高新区农村工作局向东营村村委会下达《关于大马坊乡东营村新民居停建、停售的通知》,由东营村村委会通知了某房地产公司,要求对新民居建设停建、停售。保定市国土资源局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先后12次向某房地产公司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责令某房地产公司停止非法占用东营村村南集体土地建房行为,并多次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及履行行政处罚催告书。某房地产公司接到上述通知后未予停工,后经保定市国土资源局鉴定:涉案耕地面积14.5亩,其中基本农田7.2亩,原耕作层已全部消失,该地块恢复原种植条件非常困难,认定该地块耕地种植条件严重破坏,属于对耕地的严重破坏行为。

【裁判结果】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单位保定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改变被占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农用地大量毁坏;被告人刘某是公司法定代表人,在签订协议、开工建设上起决定、指挥作用,是被告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被告单位和被告人行为均已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被告人刘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当庭自愿认罪,依法可从轻处罚,考虑涉案项目涉及政策调整因素,对刘某辩护人提出的从轻处罚的部分辩护意见酌情予以采纳。被告单位某房地产公司提出的被告单位在涉案项目中未获利,且事发之后进行了整改的意见,经查,保定市国土资源局鉴定报告证实涉案区域已建成商品住宅楼、硬化路面、化粪池等建筑物及附属设施,涉案地块耕地种植条件严重破坏,被告单位虽主张案发后已进行修复整改,但并无证据证实该部分整改占地已恢复耕种条件,但可考虑其积极消除不利后果的态度,酌情从轻处罚。根据本案的事实及情节,判决被告单位保定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被告人刘某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

【典型意义】

国家坚持最严格的耕地保护政策,违反土地管理法规,擅自改变耕地用途,属于违法行为,数量较大,造成耕地种植条件严重毁坏等后果的,应当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追究刑事责任。

划定基本农田,坚决守住耕地红线,是保障国家粮食安全、促进乡村振兴的必然要求。发展经济不能以牺牲基本农田为代价,永久基本农田一旦划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其用途。该案判决表明了人民法院对乱占耕地行为“零容忍”的态度和立场,为非法占用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行为敲响了警钟。

非法占用农用地,会导致植被破坏、水土流失、沙尘风暴,其危害后果已有目共睹。高新区法院将继续依法从严打击非法占用农用地行为,加强与行政职能部门相互配合,强化监督管理,加大宣传力度,群防群治,治标治本。形成打击非法占地违法犯罪行为的合力,保护珍贵的土地资源,维护我们赖以生存的生态环境,全力守护美丽的绿水青山。

案例三

樊某刚非法占用农用地案

【基本案情】

保定某农业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以农田改造项目为由,流转狼牙山镇周庄村部分村民土地后,董事长董某鹰(已死亡)让担任保定某农业技术开发有限公司易县某采砂场场长的被告人樊某刚在农田改造项目现场担任负责人,并授意被告人樊某刚在未办理任何手续的情况下,非法采挖位于易县狼牙山镇周庄村5队的土地,导致部分区域种植条件严重毁坏。经沧州科技事务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鉴定意见:保定某农业技术开发有限公司因采砂造成狼牙山镇周庄村涉案地块部分区域耕地种植条件严重毁坏,种植条件遭严重毁坏的耕地面积为20281平方米,折合30.42亩。该30.42亩耕地与河北省地质工程勘查院编写的《河北省易县狼牙山镇周庄村1号砂坑非法开采建筑用砂资源量核查报告》、《河北省易县狼牙山镇周庄村2号砂坑非法开采建筑用砂资源量核查报告》中的开采面部分重叠,重叠面积分别为2.08平方米和23.56平方米,折合0.038亩。

【裁判结果】

被告人樊某刚明知保定某农业技术开发有限公司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仍在保定某农业技术开发有限公司董事长董某鹰的授意下,担任狼牙山镇周庄村农田改造项目的现场负责人,指使他人采挖位于易县狼牙山镇周庄村五队的土地,导致部分区域种植条件严重毁坏,种植条件遭严重毁坏的耕地面积为30.38亩,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樊某刚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考虑被告人樊某刚是受董某鹰指使,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的认罪态度,依法对其从轻处罚。综合全案被告人犯罪事实、情节、主观恶性及社会危害性,判决被告人樊某刚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典型意义】

国家坚持最严格的耕地保护政策。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应当以非法占用农用地追究刑事责任。本案中保定某农业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以农田改造项目为由,违反土地管理法规,董事长董某鹰(已死亡)让担任保定某农业技术开发有限公司易县某采砂场场长的被告人樊某刚在农田改造项目现场担任负责人,并授意被告人樊某刚在未办理任何手续的情况下,非法采挖位于易县狼牙山镇周庄村5队的土地,导致部分区域种植条件严重毁坏,社会影响十分恶劣。人民法院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依法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追究刑事责任,对遏制此类犯罪行为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案例四

贾某军非法占用农用地暨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基本案情】

贾某军违反土地管理法规和矿产资源法的规定,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在河北省行唐县某村10.45亩集体土地上采砂。经河北利岩地质勘查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核查,贾某军开采的建筑用砂为天然河砂,开采量为40566m³。经行唐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非法开采的40566m³建筑用砂在当时市场零售价格为482735元。另查明,公诉机关认定本案违法所得数额为鉴定报告数额即482735元,贾某军在侦查阶段认可其非法占地挖沙卖了五十万元左右。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贾某军违反矿产资源法和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和相关土地部门同意的情况下,非法占用农用地擅自采砂,造成耕地严重毁坏,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同时构成非法采矿罪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的想象竞合,应当择一重罪处罚,本案应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判决被告人贾某军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依法继续追缴被告人贾某军违法所得482735元,上缴国库;对破坏的涉案10.45亩土地履行复垦义务,使其达到农业生产基本条件,费用自理。

【典型意义】

本案系因非法采砂造成农用地严重破坏的案件。耕地是粮食生产的命根子,是中华民族永续发展的根基。农田就是农田,只能用来发展种植业特别是粮食生产,要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土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的规定,非法占用耕地“造成耕地大量毁坏”,是指行为人非法占用耕地建窑、建坟、建房、挖沙、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进行其他非农业建设,造成基本农田五亩以上或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十亩以上种植条件严重毁坏或者严重污染。本案中,被告人贾某军违反矿产资源法和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和土地管理部门同意的情况下,非法占用农用地擅自采砂,造成耕地严重毁坏,情节特别严重,同一行为构成两种犯罪,按照想象竞合的处断原则进行处理。本案审理过程中,坚持用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保护生态环境,依法全面保护农用地,从严从重惩处破坏农用地犯罪,用足用好财产刑,对被告人判处罚金,对其违法所得予以追缴,让其图财无门。同时,本案注重贯彻恢复性司法理念,秉持“谁破坏、谁修复、重在保护和修复”的原则,判令被告履行土地履行复垦义务,以达到农业生产基本条件,所需费用由被告承担。本案的审理既依法追究了非法占用农用地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又贯彻了民法典绿色原则及损害担责、全面赔偿原则,依法认定行为人的民事责任。

案例五

李某辉非法占用农用地案

【基本案情】

被告人李某辉未经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批准,擅自占用安新县三台镇申明亭村集体土地用于建设安新县某冷冻食品有限公司。后经保定市耕地破坏鉴定组鉴定,涉案厂房涉及土地面积40.81亩,其中包括水浇地33.73亩、设施农用地6.43亩、渠沟0.64亩。涉案区域内所建厂房、门房、仓库等建筑群及硬化道路面积占总面积约70%,致使涉案区域内耕地恢复原种植条件非常困难,属于对耕地的严重破坏行为。经安新县自然资源局就涉案土地进行测量,其中建筑及硬化路面占用面积为23.377亩,其中占用水浇地16.668亩、设施农用地6.433亩、渠沟面积0.276亩。未压占面积为17.436亩。安新县人民检察院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对被告人李某辉提起公诉。

【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某辉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耕地大量毁坏,其行为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考虑其有如实供述、自愿缴纳罚金、主动拆除部分硬化地面等情节,判处被告人李某辉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

【典型意义】

本案是一起涉及非法占用农用地的典型刑事案件。目前,保护耕地已成为中国国家战略的一项重点任务,守住耕地红线和基本农田红线,是农业发展和农业现代化建设的根基和命脉,是国家粮食安全的基石。随着我国工业化、城镇化的快速推进,资源环境承载压力日趋增大,保护耕地、保障国家粮食安全的任务也越来越重。本案中被告人法律意识薄弱,非法占用耕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造成耕地大量毁坏,其行为严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加重资源环境承载压力,还对生态环境造成了严重破坏。人民法院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法治思想,以“零容忍”态度,依法严惩非法占用农用地犯罪行为,警示破坏生态环境者,体现了人民法院保护生态环境的决心和力度,对法治保障耕地安全,维护国家粮食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案例六

罗某旺非法占用农用地案

【基本案情】

罗某旺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廊坊市安次区葛渔城镇东街村集体土地用于建房、挖坑,其中建筑物占用耕地、林地面积17.43亩;楼房基座面积占用耕地、林地8.44亩;挖坑面积占用耕地、林地19.03亩;建筑物外水泥固化面积占用耕地、林地3.93亩。共计造成48.83亩耕地、林地等农用地毁坏,经廊坊市国土资源局鉴定,上述农用地的种植条件已被重度毁坏,致使农作物无法正常生长。后罗某旺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将部分被毁坏的农用地予以恢复。

【裁判结果】

法院鉴于罗某旺在案发后能够积极恢复被毁坏的土地,且具有自首和主动缴纳罚金等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依法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典型意义】

生态修复可作为酌定量刑情节适用。本案中,鉴于罗某旺在案发后能够积极恢复被毁坏的土地,二审法院依法对其适用缓刑。该判罚实质上将生态修复作为量刑情节适用,具有一定的合理性:一是生态修复作为酌定量刑情节符合惩治非法占用农用地犯罪需求。将生态修复作为酌定从轻量刑情节,有助于为行为人主动、及时恢复因其犯罪行为而受损的生态环境提供正向激励。二是生态修复作为酌定量刑情节具有现实背景。本案发生于施工项目建设过程中,系为避免农用地闲置而进行的开发利用工程,项目建设对当地经济发展具有一定带动作用,且有与村两委签署的相关协议。行为人实施犯罪的主观恶性较小,主动完成生态修复证明对其的教育惩戒已起到效果,刑法特殊预防目的实现,故而生态修复可作为酌定量刑情节。

案例七

王某等人非法占用农用地案

【基本案情】

被告人王某、张某、孙某未经邢台市信都区林业主管部门审批同意,擅自将修建山西省左权县防火道路过程中产生的渣石倾倒在邢台市信都区某村(属太行山脉),其中,被告人王某非法使用并改变林地用途面积25.34亩,张某、孙某43.79亩,造成林地原有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严重毁坏。案发后,邢台市信都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在办案过程中,根据职责责令山西省左权县林业局对非法使用林地现场种植树木恢复绿化,山西省左权县林业局要求山西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责此项工作。王某、张某在被毁坏林地上种植侧柏树2.5万余株,在不适宜种植树木的地方播撒荆条籽、刺槐树籽、草籽等进行绿化。邢台市信都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对修复情况进行了验收。

【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等在太行山脉修建森林防火道路工程中,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并毁坏防护林地,数量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被告人的行为导致当地的生态环境遭到破坏,尤其是增加汛期时次生灾害发生的几率。综合本案, 被告人王某等3人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二年,和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典型意义】

太行山是华北平原的生态屏障和重要的水源涵养地,加强太行山生态涵养和保护,维护太行山生物多样性,对中华民族的永续发展具有重要的历史和现实意义。由于太行山生态环境脆弱,加强太行山生态环境保护尤为重要。太行山脉地属北京、河北、山西、河南四省市辖域,需环太行四省(市)司法协作,共同保护生态环境。本案审理过程中,人民法院对案涉现场进行了勘验,发现案涉现场在太行山地区,位于山西与河北交界处,在修建该路过程中对两省林地均造成了不同程度破坏。因管辖原因,本案仅对河北界内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进行了起诉,对案涉林地生态环境损害未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山西界内林地破坏问题未得到处理。本案宣判后,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特向邢台市人民检察院发出司法建议书,提出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发现的涉及山西地域的犯罪线索,并建议市检察院支持指导市林业局提起公益诉讼,同时把司法建议涉及问题通过司法协作机制相关程序,及时移送至山西省左权县公安局。

案例八

张某兴非法占用农用地案

【基本案情】

张某兴为新某昌物流有限责任公司实际经营人,代表新某昌物流有限公司与永清县刘街乡南大王庄一村签订土地使用权转让协议,南大王庄一村将该村625.38亩耕地的使用权转让给新某昌物流有限公司。该公司在未经国土部门批准的情况下,在该受让的部分土地上及三圣口乡武家窑村部分土地上进行建房、地面硬化等建设工程,其中建筑物内外占耕地面积203.92亩,已造成种植条件重度毁坏,致使农作物无法正常生长。后新某昌物流有限责任公司更名为新某港物流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为张某兴。

【裁判结果】

法院一审认为,被告单位新某港物流有限责任公司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罚金人民币300000元;被告人张某兴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一审判决后,张某兴提出上诉。二审期间,张某兴的辩护人提交了其因非法占地被行政处罚的决定书及上缴相关罚款的收据、缴款凭证。二审法院对原审被告单位新某港物流有限责任公司及上诉人张某兴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的罚金刑部分,即被告单位新某港物流有限责任公司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罚金人民币300000元;被告人张某兴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依法折抵扣除,不再追缴执行。

【典型意义】

此案的判决是对行刑衔接中“禁止重复评价”原则的贯彻。禁止重复评价原则,是指在一个案件中,将同一个定罪量刑事实反复进行评价,其所得出的结论有可能违背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因而在刑法解释和适用上应被禁止。该原则虽然未被我国刑法明文规定为基本原则,但是在司法实践领域,获得了学术界和实务界的普遍认同。

依照传统理论,禁止重复评价原则适用的对象是犯罪行为,然而依据我国现行法律规定,非法占用农用地的行为既要承担行政责任,又会符合犯罪构成要件而承担刑事责任,此时在非法占用农用地的案例中探讨禁止重复评价原则就有正当性和必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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