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琐事产生争执,进而引发打斗,是互殴,还是正当防卫?
基本案情
一日,被告人王某在公司宿舍下铺玩手机,声音较大。睡在上铺的被害人陈某心生不满,与王某吵了起来。陈某拿起一把美工刀,推出刀头,下床,用美工刀划伤王某左头部。王某夺过美工刀,将陈某面部及左手划伤。
经鉴定,陈某面部,构成轻伤一级;左手,轻微伤;王某头部,轻微伤。
公诉机关指控王某涉嫌故意伤害罪。
王某构成故意伤害罪吗?王某是互殴,还是正当防卫?
裁判结果
公诉机关以证据出现变化为由,申请撤回对王某的起诉。
法院生效裁定,予以准许。
裁判理由
存在互殴行为的伤害案件,不排除正当防卫的适用,不能因存在互殴行为,就一概排除正当防卫的可能,仍然要依据《刑法》第二十条的规定来认定,是否构成正当防卫。
王某是否构成正当防卫?
(一)起因条件,是否存在不法侵害。
王某与陈某发生口角后,陈某拿着推出刀头的美工刀下床,双方打起来。陈某用美工刀划伤王某左头部,王某头部流血较多。
因此,王某还手时,不法侵害现实存在,具备正当防卫的起因条件。
(二)时间条件,不法侵害是否正在进行。
王某头部受伤后,才从陈某手中夺过美工刀,不法侵害已经开始;
王某夺过美工刀,并划伤陈某面部后,不法侵害是否已经结束了呢?
对王某来说,陈某的不法侵害虽然暂时中断,但王某无法判断陈某是否会争抢美工刀,其仍然有被侵害的可能性,应当认定为不法侵害仍在进行,没有结束。
因此,王某具备正当防卫的时间条件。
(三)对象条件,是否针对不法侵害人进行防卫。
王某对陈某进行防卫,符合正当防卫的对象条件。
(四)意图条件,是否是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不法侵害。
防卫意图的认定,应坚持主客观相统一原则,准确把握行为人的主观故意和行为性质,准确认定是互殴,还是正当防卫。
王某是否具有防卫意图?
从案发起因来看,陈某先用美工刀划伤王某左头部;
从对冲突升级是否有过错来看,陈某仅因王某手机声音过大,就与王某吵起来,而且拿美工刀下床找陈某理论,陈某处理纠纷方式显然不当,使矛盾进一步升级;
从凶器来源来看,美工刀是陈某拿出来,并首先使用的。
综合判断,王某具有防卫意图。
(五)限度条件,是否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
王某是在自己受伤后,从陈某手里夺过的美工刀,反击部位也是面部,王某的行为未“明显超过必要限度”;
王某造成陈某轻伤,并未造成陈某重伤或死亡,未“造成重大损害”。
综上所述,王某的行为构成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裁判要旨
对于因琐事发生争执、双方均不能保持克制而引发打斗,对于有过错的一方先动手且手段明显过激,还击一方的行为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一般应认定为正当防卫。
因此,互殴行为与正当防卫并不是排斥关系,不是存在互殴行为,就一定不构成正当防卫。
案例来源:人民法院案例库参考案例:2023-6-1-179-00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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