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披露的处罚信息显示
中建工(福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福建省之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串通投标
皆被荔城区住建局
处罚款人民币 97291元
中建工(福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莆田市荔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处罚款人民币 97291元的行政处罚。
福建省之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莆田市荔城区住房和城多建设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处罚款人民币 97291元的行政处罚。
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二条 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报价,不得排挤其他投标人的公平竞争,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
第五十三条 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中标无效,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一年至二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 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谋取中标的,中标无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照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处罚。投标人未中标的,对单位的罚款金额按照招标项目合同金额依照招标投标法规定的比例计算。
投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的情节严重行为,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取消其1年至2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
(一)以行贿谋取中标:
(二)3年内2次以上串通投标;
(三)串通投标行为损害招标人、其他投标人或者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利益,造成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
(四)其他串通投标情节严重的行为。
投标人自本条第二款规定的处罚执行期限届满之日起3年内又有该款所列违法行为之一的,或者串通投标、以行贿谋取中标情节特别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法律、行政法规对串通投标报价行为的处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编辑:小吴同学
▌校对:小陈同学
▌审核:蔡蔡子
▌来源:闽中网综合信用中国(福建)网站
▌法律顾问:陈少东律师(微信:nxnx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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