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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违法案例的警示教育作用,现公布一起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典型案例,以案释法。
基本案情
小岞镇行政执法人员在检查某服装加工企业时,发现该场所存在占用疏散通道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
处理情况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五条第(二)项的规定,对该企业的违法违规行为作出责令立即整改,并对该企业负责人处罚款人民币贰佰元整的行政处罚和对该企业处罚款人民币壹千伍佰元整的行政处罚。
法律科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应当设有符合紧急疏散要求、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疏散通道。禁止占用、锁闭、封堵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的出口、疏散通道。
第一百零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二)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未设有符合紧急疏散需要、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疏散通道,或者占用、锁闭、封堵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出口、疏散通道的。
下一步,小岞镇将继续对辖区经营单位进行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隐患排查,严格督促企业提升本质安全水平,推动安全生产责任落实。同时,加大违法案例曝光力度和安全生产宣传力度,进一步提高群众的安全生产防范意识,严防安全生产事故发生。
来源 | 大美小岞、镇安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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