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根据各地检查情况
近日,韶关消防曝光200家
存在消防隐患单位
以下存在消防隐患单位
积极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
及时整改隐患
全面优化消防安全环境
楼道内堆放杂物屡见不鲜
有些居民甚至在门口加装木板
将公共区域划分成私人空间
给其他居民造成不便的同时
也存在消防安全隐患
楼道堆物、圈占公共空间
不仅容易引发火灾
还严重影响自救逃生及灭火救援
相关案例
2022年12月1日,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一高层住宅突发火灾,一楼大厅、过道、楼梯间杂物着火,现场浓烟较大并顺着楼道蔓延至楼上。
由于事发处堆放杂物,导致人员逃生不利,消防员救出被困人员8人,其中5人抢救无效死亡。
2020年1月27日,北京市朝阳区一居民王某某因在楼道堆放杂物引发火灾,致邻居被严重烧伤。最终判决王某某赔偿受害人全部费用633万余元的70%,即443万余元,物业公司对633万余元全额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楼道不仅是住户行走的通道
也是我们大家的“生命路”
普法时间
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八条: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不得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不得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人员密集场所的门窗不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第六十条第三款: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六条:业主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相关行为应当符合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的要求。对于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执行政府依法实施的应急处置措施和其他管理措施,业主应当依法予以配合。
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对任意弃置垃圾、排放污染物或者噪声、违反规定饲养动物、违章搭建、侵占通道、拒付物业费等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依照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请求行为人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恢复原状、赔偿损失。
业主或者其他行为人拒不履行相关义务的,有关当事人可以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或者投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处理。
3.《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高层民用建筑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应当保持畅通,禁止堆放物品、锁闭出口、设置障碍物。平时需要控制人员出入或者设有门禁系统的疏散门,应当保证发生火灾时易于开启,并在现场显著位置设置醒目的提示和使用标识。
高层民用建筑的常闭式防火门应当保持常闭,闭门器、顺序器等部件应当完好有效;常开式防火门应当保证发生火灾时自动关闭并反馈信号。
禁止圈占、遮挡消火栓,禁止在消火栓箱内堆放杂物,禁止在防火卷帘下堆放物品。
来源|韶关消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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