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繁峙法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梁元才与被执行人王瑞利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王瑞利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即(2022)晋0924民初148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梁元才申请对被执行人王瑞利悬赏执行,并承诺有关人员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经查证属实且最终执行到位的5%,向其支付赏金。
繁峙法院经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申请的悬赏执行,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二条之规定,特发布执行悬赏公告如下:
一、被执行人基本信息
被执行人:王瑞利,男,1983年5月17日生,汉族,繁峙县金山铺乡金山铺村人,居民身份号码142226198305176415。
二、悬赏条件
向繁峙法院提供被执行人王瑞利下落及财产线索(不含截至到2024年6月14日前繁峙法院已查控的被执行人财产及线索)经查证属实且最终执行到位的,申请执行人承诺按实际执行到位款项5%支付赏金,赏金从执行到位的款项中予以扣减。
三、涉案标的额
申请执行人梁元才的执行标的为人民币11225.8元。
四、悬赏期限
自公告发布之日起至全部债权实现之日止。
五、领取条件
悬赏公告发布后,有关人员向繁峙法院提供财产线索的,繁峙法院将对有关人员的身份信息和财产线索进行登记;两人以上提供相同财产线索的,繁峙法院将按提供线索的先后顺序登记。向繁峙法院被执行人财产线索使申请执行人的金钱给付得以实现,繁峙法院将按照悬赏公告发放悬赏金。
有关人员为申请执行人的代理人、有义务向人民法院提供财产线索的人员或者存在其他不应发放悬赏金情形的,不予发放悬赏金。
繁峙法院对提供财产线索人员的身份信息和提供线索的有关情况予以保密。严禁对举报人员打击报复。严禁使用不当手段获取举报线索。
六、联系方式:
联系人:李法官、康法官
联系电话:0350-5523525
邮政编码:034300
2024年6月14日
繁峙法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高廷胜与被执行人葛建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葛建国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即(2023)晋0924民初1466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高廷胜申请对被执行人葛建国悬赏执行,并承诺有关人员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经查证属实且最终执行到位的5%,向其支付赏金。
繁峙法院经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申请的悬赏执行,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二条之规定,特发布执行悬赏公告如下:
一、被执行人基本信息
被执行人:葛建国,男,1988年4月3日生,汉族,浑源县千佛岭乡小麦峪村人,居民身份号码140225198804035416。
二、悬赏条件
向繁峙法院提供被执行人葛建国下落及财产线索(不含截至到2024年6月14日前繁峙法院已查控的被执行人财产及线索)经查证属实且最终执行到位的,申请执行人承诺按实际执行到位款项5%支付赏金,赏金从执行到位的款项中予以扣减。
三、涉案标的额
申请执行人高廷胜的执行标的为人民币28554.31元。
四、悬赏期限
自公告发布之日起至全部债权实现之日止。
五、领取条件
悬赏公告发布后,有关人员向繁峙法院提供财产线索的,繁峙法院将对有关人员的身份信息和财产线索进行登记;两人以上提供相同财产线索的,繁峙法院将按提供线索的先后顺序登记。向繁峙法院被执行人财产线索使申请执行人的金钱给付得以实现,繁峙法院将按照悬赏公告发放悬赏金。
有关人员为申请执行人的代理人、有义务向人民法院提供财产线索的人员或者存在其他不应发放悬赏金情形的,不予发放悬赏金。
繁峙法院对提供财产线索人员的身份信息和提供线索的有关情况予以保密。严禁对举报人员打击报复。严禁使用不当手段获取举报线索。
六、联系方式:
联系人:李法官、康法官
联系电话:0350-5523525
邮政编码:034300
2024年6月14日
特别声明:以上内容(如有图片或视频亦包括在内)为自媒体平台“网易号”用户上传并发布,本平台仅提供信息存储服务。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