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6月14日,由大成北京总所刑事业务部门主办的“刑诉法修法及刑事辩护制度”研讨会在大成总所21层会议室成功举办。
2023年9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了第十四届人大任期内的立法规划,《刑事诉讼法》的修改在学术界和实务界引起了高度的重视,无论是法律工作者还是人民群众都非常期盼此次修改能够使我国的刑事诉讼制度得到进一步完善和发展。《刑事诉讼法》与刑事辩护制度密切相关,众多刑辩律师对刑诉法修法也从不同角度提出了观点和建议,认为本次修法应当继续推进律师辩护制度改革,通过立法进一步巩固、扩大律师辩护权利等。为此,大成北京总所刑事专业组联合业界多位资深刑辩律师召开本次研讨会,积极探寻刑事司法领域出现的一些问题,总结吸收刑事诉讼制度试点实践经验。希望为刑诉法修法建言献策,完善律师刑事辩护制度,促进法治建设。
会议在大成律师事务所主任、董事局主席袁华之律师的致辞下正式拉开帷幕。
袁主任指出,刑事诉讼法的修改是国家立法层面的重大决策部署,特别是对深化国家司法体制改革,完善中国特色的刑事诉讼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意义重大。相关修改内容,应该吸收当前试点改革的有益经验和成功做法,体现司法体制改革的重大成果,顺应我国社会发展与司法实践的需要,健全我国刑事诉讼的部分制度和程序。希望大成所刑辩团队及与会同仁,对刑诉法修改及刑辩律师制度进行深入研讨,为法治进步贡献力量。
图/袁华之律师
本次研讨会由大成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大成总所刑事业务部门负责人于兴泉律师主持。于律师提出,刑诉法修改作为法学界的一个特别重要的话题,在刑辩领域引发了更多的探讨。刑诉法的修订可能会对律师辩护工作的方式方法产生重要影响,可能有机会解决一些目前司法实务中尚存的困境,有助于维护律师辩护权利的真正落实,有助于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因此无论是从实体还是程序来看,对于新法修订的研讨和展望,发出我们的声音,都是十分必要的。
图/于兴泉律师
大成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许昔龙律师作了题为《认罪认罚程序中的辩护权问题》的发言。许昔龙律师指出,检察官在办理认罪认罚案件时,在确定和提出量刑建议前应当充分听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的意见,依法切实开展量刑协商工作,并在协商一致后由犯罪嫌疑人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协商意味着控辩双方需要历经“讨价还价”的过程,但由于缺少可具操作性的程序设计,量刑协商不能落到实处。许律师还提出,辩护律师见证了被告人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后,在庭审中发表无罪辩护意见常被等同于被告人不再认罪认罚,此外,法院在调高量刑幅度后不再组织控辩双方进行量刑辩论,及认罪认罚案件的审理期限无限延长的问题,都是司法实务中较为常见的,希望能在本次修法中得到解决。
图/许昔龙律师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刑辩研修院院长陈琦律师以《有效辩护的实现路径》为主题,引用比较法研究成果,指出相较于发达国家我国法院对程序违法的制裁措施最少、律师的刚性权利最少,法院对于审前程序违法行为不能进行有力制裁,是造成目前司法乱象和律师的有效辩护难以实现的重要因素。陈律师认为对于普通刑事案件,辩护律师通常能够提炼出正确的辩护观点,也通常能得到司法机关的采纳,实现有效辩护;但是对于疑难复杂案件,特别是专项斗争形式的运动式执法案件,如何有效地说服有权机关采纳辩护观点则是一件非常困难的事。陈律师认为在技术层面要以斗争求团结则团结存、以妥协求团结则团结亡的原则,来实现法律的正确实施这一共同目标。最后陈律师呼吁广大律师同行一定要认真学习贯彻“两高两部”等最高司法机关制定的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各项文件,特别是《保障律师执业权利十条意见》,充分运用法律赋予的权利助力有效辩护的实现。
图/陈琦律师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刑事专业委员会理事赵荔律师以《深化审判制度改革,促进刑辩实质化》为题,从深化审判制度改革,促进刑事辩护实质化的角度进行了阐述。首先,他对现状辩审冲突的本质原因进行分析,他认为造成这种现象的本质原因是控辩审三方地位不平等。其次,他提出了深化审判制度改革的现实步骤:第一,公诉业务可引入律师承担部分工作,赋予律师完全的调查权;第二,建立独立的强制措施审查法院,他认为长期羁押是导致辩护难度增加和冤假错案的另一重要原因;第三,优化法官选拔制度,让法官从优秀律师中产生成为主要途径;第四,强化人民陪审员的决策权,大要案推行人民陪审团模式。
图/赵荔律师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权益合伙人王朝勇律师分享的主题为《刑诉法修改要符合天理、国法、人情》。刑诉法作为我国司法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修改和完善不仅关系到法律的公正性和合理性,更关系到社会的和谐与进步。本发言探讨了刑诉法修改的重要性,强调了在天理、国法、人情三者之间寻找平衡的必要性。无罪推定、证据规则完善、禁止酷刑、保障辩护权等是刑诉法修改中体现天理的关键点。同时,法律修改应确保与现有法律体系一致,具有稳定性、适应性、明确性和透明性。此外,人情的考量体现在鼓励公众参与、加强被害人权益保护、考虑家庭和社会关系、普及法律援助和社区参与等方面。以上措施,旨在构建一个更加公正、文明的司法环境。
图/王朝勇律师
北京瀛和律师事务所权益合伙人、合规战略中心主任马子伟律师分享的主题是《刑诉法修改背后的新合规业务探讨》,马律师就刑诉法修改前后涉案企业合规改革背景、涉案企业客户的需求、涉案合规团队组建以及涉案企业客户开发维护四个方面进行了分享,着重讲到刑诉法的修改是对涉案企业合规的合法性、有效性奠定了基础,对涉案企业、企业家的有效辩护提供了法律依据,对刑事律师的新业务的开发,新型复合刑辩团队的组建提出了方法论。
图/马子伟律师
大成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王峰律师以《刑事诉讼司法鉴定制度的完善》为主题,指出了刑事诉讼鉴定制度存在的五大问题,并提出完善建议:一、针对控辩双方司法鉴定启动权不平等问题,应赋予辩护人启动鉴定权,包括启动补充鉴定、重新鉴定、对新的专业问题鉴定,以维系控辩双方力量均衡。二、针对鉴定机构缺乏科学性与中立性问题,尤其是对“四大类”外的鉴定机构,应设立司法机关主导,对鉴定机构鉴定质效科学评价,有进有出的监管体系。在走私普通货物、物品案中,对偷逃税款的计核应从海关缉私部门转由中立第三方鉴定机构负责。三、针对有鉴定人、专门知识的人、侦查人员出庭难问题,辩护人申请,合议庭应当准许,补强辩护人的弱势。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可以对鉴定意见之外的其他问题发表意见。四、针对精神病、刑事责任能力鉴定主观性太强的问题,当事人笔录不应作为鉴定检材,应强调鉴定的科学性,降低主观性。五、针对“以鉴代审”现象,应合理限制法院的程序决定权,删除“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的”才能出庭、作证、重新鉴定等表述。
图/王峰律师
大成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梁德普分享的主题为《《浅议刑事立案后的强制措施,以职务侵占罪报案为例》。梁律师谈到职务侵占罪报案得到受理和立案的难度很大,侦查机关立案后,却忽视强制措施诉讼保障功能,放弃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造成案件办理迁延日久,长期不侦查终结,被害单位利益受损。新修订刑事诉讼法,应当对此适当规制。同时,借鉴域外立法经验,将对涉案物包括电子数据的查封扣押规定为强制措施范畴,顺应电子支付时代现实,并保障诉讼活动顺利进行,保障被害单位合法权益。
图/梁德普律师
大成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刘浩律师以主题为《涉案财产利害关系人程序保障浅谈》谈到,刑事诉讼中保护涉案财产利害关系人的合法财产权益,是诉讼程序公平、正义的应有之义,厘清利害关系人与案外人就寻求涉案财产权益保护的路径、权限,洞悉程序保障的条件及限制,利于有的放矢的解决问题及有效实现利害关系人的财产权益。涉案财产司法认定应摆脱与罪刑深度捆绑的现状,借鉴民事纠纷诉讼解决机制,构建利害关系人作为诉讼主体参与的处理模式,强化利害关系人的程序保障,确定其独立诉权,实现涉案财产认定、处置的公平、正义。
图/刘浩律师
北京市鑫义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谢献卿律师以《有效辩护与刑诉法修改》为主题进行分享。谢律师认为对现行刑事诉讼法的修改是实现2014年10月23日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所提出的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改革目标,进而实现社会的公平正义的前提和保证,是建设中国式现代化强国的必然要求。完善修改《刑事诉讼法》关于指派、聘请有专业知识的人出庭制度;实现刑事案件侦查讯问同步录音录像制度全覆盖;增加法官故意剥夺律师辩护权应当回避的条款是刑事案件有效辩护的必要条件。
图/谢献卿律师
本次研讨会的最后,大成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大成总所刑事业务部门联合负责人张志勇律师的发言主题是“从辩护视角谈刑事诉讼法修改的若干问题”。张律师首先简要回顾刑事诉讼法的1997年、2012年、2018年三次修订,对于2023年提上议程的第四次修改,应该秉持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并重的理念,法律定位为从工具法到保障法。刑事诉讼法修改的原则应该是以审判为中心,注意与监察法的衔接,避免侦查中心主义、检察中心主义,真正做到庭审实质化。张律师特别指出要提高关键证人出庭、提升二审开庭率、注意可能判处死缓或者无期徒刑案件的审限问题,提高二审委托宣判的效率等等有关辩护权的问题。
图/张志勇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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