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胶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近期对胶州市宋氏推拿馆发布非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使用医药用语的行为依法作出罚款1130元的行政处罚。处罚信息摘要如下:
行政相对人名称:
胶州市宋氏推拿馆
行政相对人类别:
个体工商户
行政相对人代码_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2370281MA3D7A4J05
法定代表人:
宋**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胶市监处罚〔2024〕28号
违法行为类型: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七条
违法事实:
2024年3月29日,我局执法人员到当事人经营现场进行检查。在当事人经营场所二楼发现有标示“青岛宋氏骨病康复中心”的宣传卡片。其中印有“祖传秘方+宋氏正骨法,专业治疗以下病症:股骨头坏死(中度以上),肩周炎,颈椎病,腰椎间盘突出,腰椎增生,坐骨神经痛,膝关节炎,增生等,我们承诺治疗无效当场退款!”字样的宣传卡片,当事人称共印有300份;印有“包治鼻炎,专治:鼻干鼻痒,鼻塞流涕,过敏性鼻炎,鼻窦炎,急慢性鼻炎,各种顽固性鼻炎(包治好)”字样的宣传卡片,当事人称共印有500份;印有“主治,颈椎病,肩周炎,腰间盘突出,股骨头坏死,坐骨神经痛,骨质增生,各种腰腿疼痛”字样的宣传卡片,当事人称共印有500份。当事人涉嫌发布非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使用医药用语。2024年3月29日,经局领导批准立案调查。4月13日,我局接投诉人来电,称当事人经营的推拿店的门头、门玻璃及广告立牌上仍然有“专治各种顽固性鼻炎”等字样未拆除。经查明:当事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发布上述宣传用语,无法提供相关证明材料。2024年4月16日,我局执法人员现场监督当事人将店铺门头、门玻璃及宣传板上相关字样进行遮盖和拆除。当事人印刷上述宣传卡片的费用为130元,制作门头、广告立牌的费用为1000元。经计算,当事人发布非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使用医药用语的广告费用共计1130元。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七条“除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外,禁止其他任何广告涉及疾病治疗功能,并不得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
处罚类别:
罚款
处罚内容:
罚款1130元
罚款金额(万元):
处罚决定日期:
2024-06-13
处罚有效期:
2099-12-31
公示截止期:
2025-06-12
处罚机关:
胶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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