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由张颂文、荣梓杉领衔主演的《看不见影子的少年》上线播出。该剧讲述了一个“失孤”的老刑警王士涂和一个以“边杰”身份回归的孤儿“小七”,从敌对试探到相互救赎,跟随法治君一起探寻真相走向光明的情感悬疑故事。
在彩虹出现之前,一段过不去的过去,两位不放弃的父亲,三个揪着心的家庭,都在等待一个答案……面对道德与法律、理智与情感的冲突,剧中的人物都做出了自己的选择。那么从法律视角来看,“看不见影子的少年”背后又隐藏着怎样的罪与罚?
【情景一】
剧中,“人贩子”郭桂枝先是组织人掳走落单的豆豆,试图将其贩卖,后又在转运途中,因照顾不当导致生病的豆豆死亡,这一系列行为该如何评价?
法治君说法
拐卖儿童罪,是指以出卖或者收养为目的,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儿童的行为。凡是拐卖儿童的,不论是哪个环节,只要是以出卖为目的,有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儿童的行为之一的,均构成本罪。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造成被拐卖的儿童或者其亲属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属于拐卖儿童罪的加重情形,可能会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剧中,“人贩子”郭桂枝以出卖为目的,试图将豆豆当作商品进行买卖的行为已构成拐卖儿童罪。后在转运途中,面对豆豆生病发烧的突发情况,郭桂枝并不愿意带其就医,导致豆豆错失了最适当的医疗救治时机,最终病死。因此,其拐卖行为与豆豆的死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应当认定郭桂枝有造成被拐儿童死亡的法定加重情节,对其从重处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条:拐卖妇女、儿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拐卖妇女、儿童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
(二)拐卖妇女、儿童三人以上的;
(三)奸淫被拐卖的妇女的;
(四)诱骗、强迫被拐卖的妇女卖淫或者将被拐卖的妇女卖给他人迫使其卖淫的;
(五)以出卖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绑架妇女、儿童的;
(六)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
(七)造成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或者其亲属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八)将妇女、儿童卖往境外的。
拐卖妇女、儿童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有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之一的。
【情景二】
剧中,金燕在与边杰拉扯的过程中失手将其误伤。回家后的金满福看到躺在地上的边杰和女儿无助的眼神,当即决定帮女儿掩盖罪行。在挖坑“埋尸”过程中,边杰试图逃跑。为了保护女儿,金满福不惜杀掉边杰。对于金燕和金满福的行为,应如何评价?
法治君说法
过失犯罪,是指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行为。剧中,金燕为抢夺自己被偷拍的照片,与边杰发生争执。推搡过程中,虽然失手将边杰误伤,但是此时金燕主观上并没有故意杀害或者重伤边杰的意图,因此其行为构成过失犯罪,应结合边杰实际受伤情形综合评价。
为了保护女儿的名誉和秘密,金满福当即决定将边杰装进后备箱运到羊村。在挖坑“埋尸”过程中,金满福发现边杰苏醒过来并试图逃跑,担心其继续伤害女儿,毅然决定将边杰拖进深坑中进行活埋。此时,金满福主观上具有追求边杰死亡结果的意图,客观上也实施了活埋的杀人行为,其行为符合故意杀人罪的构成要件,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四条: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
故意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五条: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是过失犯罪。
过失犯罪,法律有规定的才负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五条:过失伤害他人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情景三】
剧中,老杜为了替儿子杜一开脱罪名,提前为其购置逃离的船票,随后又自行前往公安局进行“自首”顶包。对于老杜的行为该如何评价?
法治君说法
窝藏罪,是指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的行为。包庇罪,是指明知是犯罪分子,而向司法机关作虚假证明,为其掩盖罪行,或者帮助其隐匿、毁灭罪证、湮灭罪迹,使其逃避法律制裁的行为。根据我国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出于帮助同一犯罪人逃避处罚的目的,既实施窝藏又实施包庇,甚至有其他妨害司法行为的,依照处罚较重的犯罪定罪,并从重处罚,而不实行数罪并罚。
剧中,小七冒充边杰身份的谎言很快被识破,而杜一则被警方锁定为四一七案件的主要嫌疑人。作为父亲的老杜不愿意将辛苦养大的儿子送进监狱,于是花光积蓄为杜一购置逃离境外的船票帮助其逃匿,其行为构成窝藏罪。之后老杜又故意包庇杜一,到公安局进行“自首”,谎称是自己杀害了王帅,其顶罪行为严重干扰司法机关办案,符合包庇罪的构成要件。但是,考虑到老杜实施这一系列行为都是基于一个故意,即帮助儿子杜一逃避刑事处罚,应择一重罪从重处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条: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证明包庇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犯前款罪,事前通谋的,以共同犯罪论处。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窝藏、包庇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明知是犯罪的人,为帮助其逃匿,实施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一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以窝藏罪定罪处罚:
(一)为犯罪的人提供房屋或者其他可以用于隐藏的处所的;
(二)为犯罪的人提供车辆、船只、航空器等交通工具,或者提供手机等通讯工具的;
(三)为犯罪的人提供金钱的;
(四)其他为犯罪的人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的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窝藏、包庇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明知是犯罪的人,为帮助其逃避刑事追究,或者帮助其获得从宽处罚,实施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一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以包庇罪定罪处罚:
(一)故意顶替犯罪的人欺骗司法机关的;
(二)故意向司法机关作虚假陈述或者提供虚假证明,以证明犯罪的人没有实施犯罪行为,或者犯罪的人所实施行为不构成犯罪的;
(三)故意向司法机关提供虚假证明,以证明犯罪的人具有法定从轻、减轻、免除处罚情节的;
(四)其他作假证明包庇的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窝藏、包庇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为帮助同一个犯罪的人逃避刑事处罚,实施窝藏、包庇行为,又实施洗钱行为,或者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行为,或者帮助毁灭证据行为,或者伪证行为的,依照处罚较重的犯罪定罪,并从重处罚,不实行数罪并罚。
来源:京法网事、延庆法院
(声明:“法治中原”微信公众号刊载此文,是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若有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了您的合法权益,请及时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及时更正或删除。)
喜欢本文,请点这里
特别声明:以上内容(如有图片或视频亦包括在内)为自媒体平台“网易号”用户上传并发布,本平台仅提供信息存储服务。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