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镇雄县人民法院
原标题:普法强基 | 非法储存酒精20余吨,获刑十个月!
安全无小事,片刻不可松。在第23个全国“安全生产月”,镇雄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危险作业案。以被告人方某某犯危险作业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
案情简介
被告人方某某在未办理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及相关营业执照也未经有关部门批准和许可的情况下,自2020年至2023年期间,购买大量食用酒精分装在塑料桶内存放于租住房销售给他人,该租住房位于主公路旁,车流量大,且该房楼上及附近均有居民居住,存在现实危险。2023年3月19日,镇雄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在方某某酒精零售店现场查获方某某未售酒精27950公斤,经当场提取方某某未售酒精样品进行鉴定,该酒精的酒精度为(20°C)95.1%vol,属危险化学品。
法院审理认为
被告人方某某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未经依法批准或许可,擅自储存、经营酒精度为95.1%vol的食用酒精,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性,其行为已构成危险作业罪。方某某系自首,自愿认罪认罚,综合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悔罪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之一第(三)项的规定,作出上述判决。
以案释法
“危险作业”入刑,是我国刑法首次对安全生产领域未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未造成严重后果,但有现实危险的违法行为追究刑事责任,有利于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保护国家、集体和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规定。酒精度为95.1%vol的食用酒精系危险化学品,需经相关部门批准或许可方可经营、储存。本案中,方某某将20余吨酒精储存于车流量大,且附近均有居民居住的地方,存在现实危险。
法官在此提醒广大群众应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注重危险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及运输过程的任何细节,切勿以身试法,为了眼前利益,忘记安全的重要性!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四条之一 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的;
(二)因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被依法责令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有关设备、设施、场所或者立即采取排除危险的整改措施,而拒不执行的;
(三)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未经依法批准或者许可,擅自从事矿山开采、金属冶炼、建筑施工,以及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等高度危险的生产作业活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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